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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湾海关发布对深圳市五洲国际货运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圳关缉决字〔2021〕0072号】

2021-11-11 17:33:48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深圳湾海关发布对深圳市五洲国际货运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圳关缉决字〔2021〕00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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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湾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圳关缉决字〔2021〕0072号

深圳市五洲国际货运有限公司 ,企业海关编码:4403180122,法定代表人为:刘伟,联系地址: 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福围社区深圳国际机场机场四道国内货运村231。

2021年6月25日,当事人安排司机驾驶车辆粤ZDB58港持《内地海关及香港海关陆路出境载货清单》(编号:5100555128184)运输货物一批从深圳湾口岸出境(申报1车28单,498件5379KG),实际运载27单货物,漏装1单(140件1971千克)货物,货物申报重量与实际出口货物重量的海关电子数据不符,中控查验。经查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编号:531720210170165010)项下杭州士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货物实际未出口。该单申报出口以下货物:1.场效应管(商品编码:8541290000),400000个,申报价格港币271836元;2.场效应管(商品编码:8541290000),300000个,申报价格港币367599元。当事人向海关传输电子数据不准确的行为影响海关监管。

以上行为有《深圳湾海关检查(查验)记录表》《海关进出境人工查验记录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企业提供材料、照片等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予以警告;

2、科处罚款人民币5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印)

2021年11月05日

(责任编辑:王海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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