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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鹏海关发布对达飞轮船(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1-11-09 10:52:50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期,大鹏海关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鹏关缉违字〔2021〕0069号),涉及达飞轮船(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鹏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鹏关缉违字〔2021〕0069号)

达飞轮船(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2021年04月03日,当事人委托深圳市俊励国际船舶代理有限公司盐田分公司持非报关单R21531650000585向海关申报进口空柜1个,柜号:TGBU5913076。2021年04月18日,经大鹏海关查验,货柜内有塑料袋18420千克(商品编码为3915909000)。2021年5月28日,经深圳海关工业检测技术中心鉴定(鉴定报告:540221621003477R),所送样品塑料部分的主要成分为聚乙烯(PE);所送样品主要为皱褶的白色塑料袋以及部分残破的塑料薄片,有大量脏污及异味,使用痕迹明显,判定为丧失原有利用价值的物质,根据GB34330-2017《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3.1条款判断,所送样品属于固体废物。

以上行为有检查(查验)记录表、鉴别报告、陈述报告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四)项、第五十三条(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予以警告;2、科处罚款人民币10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印)

2021年08月25日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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