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为进一步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物价、销售假劣等扰乱市场秩序行为,全力做好疫情期间市场稳价保供工作,甘肃省礼县市场监管局聚焦重点民生领域,加大执法监管力度,集中查办了一批违法案件。现将典型案例(第一批)公布如下:
01
执法人员对永兴某药店开展检查时,发现其货架上摆放的部分药品未明码标价,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人员现场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02
执法人员对礼县二幼附近某便利百货超市开展检查时,发现其货架上摆放的蔬菜、水果未明码标价,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人员现场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03
执法人员对礼县某果蔬直销批发店开展检查时,发现其货架上摆放的蔬菜、水果未明码标价,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人员现场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04
执法人员对礼县某惠民蔬菜直销店开展检查时,发现其货架上摆放的蔬菜、水果未明码标价,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人员现场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05
执法人员对礼县二幼附近某商行开展检查时,发现其货架上摆放的部分商品未明码标价,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人员现场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06
执法人员对礼县中坝张某某商行开展检查时,发现其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构成销售过期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依法立案调查。 (来源:礼县市场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