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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清远市市场监管局发布对清远市鸿运轩皮具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1-10-20 17:39:02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10月20日,广东省清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清市监处字〔2021〕14号),涉及清远市鸿运轩皮具有限公司。

清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清市监处字〔2021〕14号)

当事人:清远市鸿运轩皮具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0MA51692582

住所:清远市清城区环城二路106号之七1层自编27号

法定代表人:林沐

本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你单位涉嫌存在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以及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经初步核查,本局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

为查明事实,本局执法人员在2021年4月26日到你单位核准登记的地址“清远市清城区环城二路106号之七1层自编27号”进行现场执法检查,检查发现你单位不在登记的地址经营,现场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执法人员在2021年4月27日,就你单位涉嫌未按规定的期限公示2019年年度报告及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向你单位邮寄询问通知书,要求你单位限期到本局接受调查。邮寄地址为你单位核准登记的地址。该信件因无人签收被退回。

你单位涉嫌未按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以及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在2021年5月17日结束调查。在本局拟对你单位下达行政处罚告知前,执法人员通过查索《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业务信息系统》发现,你单位于2021年6月3日通过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补报并公示了2019年年度报告。已核实,你单位无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因你单位未在登记的住所办公,也没有办理变更登记,执法人员无法通过登记的住所及电话联系你单位,你单位下落不明,故不能继续调查你单位涉嫌未按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违法行为。本局于2021年6月8日决定中止案件调查。

2021年8月26日,你单位到本局办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重新联系本局。本局于2021年9月1日决定恢复调查,于2021年9月1日对你单位进行询问调查。你单位受疫情防控影响,法定代表人身在香港特区未能回清远主持工作,在此期间该公司暂停皮具批发等业务,其住所暂处休业状态。故本局执法人员在此前调查时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

已查明,你单位已补报年度报告、续租登记的住所地址、正常纳税申报。你单位未在2020年6月30日前公示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7月8日被本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逾期一年后,你单位才在2021年6月3日完成补报和公示。你单位长期不履行公示2019年年度报告义务应视为情节严重。你单位未按规定的期限(即2020年6月30日前)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登记机关报送并公示2019年年度报告的违法行为,经调查情况属实。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清远市市场监管局依照监督检查职权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材料移交清单》1份共25页,证明案件线索来源。

2.退信封(内含拟邮寄送达的《询问通知书》)1份,证明本局于4月27日邮寄询问通知书,限期你单位接受询问调查,邮件投送地址无你单位,邮寄无法送达。

3.现场检查笔录1份共2页、现场检查拍照取证单1份共2张照片,证明本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4月26日到你单位核准登记的地址执法调查。检查时你单位不在该地址开展经营活动。执法人员现场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

4.查询《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业务信息系统》系统截图1份,证明你单位从2017年12月26日起,未办理过住所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5.你单位《股东决定》复印件1份、《变更事项登记表》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计划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

6.本局《关于商请协查清远市安露商贸有限公司等15户企业纳税申报情况的函》1份共3页及《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税务局办公室回复关于商请协查清远市安露商贸有限公司等15户企业纳税申报情况的函》1份共2页,证明你单位从2019年6月3日到2021年5月8日没有纳税申报记录。

7.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1份,你单位《2019年度企业报告书》1份,询问笔录1份共4页,证明你单位在2021年9月1日接受本局询问调查,你单位在2020年6月30日前未报送2019年年度报告,在2021年6月3日补报,逾期一年。

8.你单位《租赁合同》复印件一份共2页,证明你单位在登记的地址继续经营。

9.你单位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一份共10页、2021年7-9月《扣缴个人所得税明细报告表》各一份共3页,证明你单位纳税申报情况。

本局于2021年9月28日向你单位送达了《清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清市监处告字〔2021〕11号),告知了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了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此权利。

本局认为,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和《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五十二条“商事主体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期限及时通过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登记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及其他相关信息,并向社会公示。”的规定,构成了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公示2019年年度报告的违法行为。

考虑你单位接受询问调查能积极配合,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险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从轻处罚裁量档次。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五十九条“商事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情节严重的,由登记机关给予下列处罚:(一)未按照规定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登记机关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信息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个体工商户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现责令清远市鸿运轩皮具有限公司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处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600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清远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规定的方式,到清远市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广发银行、交通银行、东莞银行任一间对公营业网点办理缴款手续。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清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0月13日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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