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1年10月14日,山东省桓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行政处罚信息公开2021.10.14。
桓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桓市监行处字〔2021〕136号
当事人:桓台县马桥镇庄户菜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321MA3F2NC22M
经营场所: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马桥镇康杨村
经营者:何玲
公民身份证号码:37232119730930156X
2020年6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使用的自消毒餐饮具进行抽样检验,委托青岛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并出具《检测报告》(编号A2200197360101005C):当事人使用的自消毒大长条盘不合格(阴离子合成洗涤剂标准为不得检出,实测值是检出,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工作人员于2020年7月17日给当事人送达《检测结果告知书》,并同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和《当场处罚决定书》,要求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1年7月14日,我局对当事人使用的自消毒餐具进行跟踪抽检,由山东博锐检验检测有限公司进行检测,并于2021年7月30日出具《检验报告》(编号BR2112HT07044)显示:自消毒餐具(大盘)检验结果为不合格(大肠菌群/50cm2实测值应为不得检出。结果为大肠菌群/50cm2实测值为检出)。我局工作人员于2021年8月5日送达《检验结果告知书》,当事人表示对检验结果没有异议,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复检。
我局于2021年8月16日对桓台县马桥镇庄户菜馆涉嫌使用清洁消毒不合格的自消毒餐具一事正式立案调查。
2020年6月21日,我局对当事人使用的自消毒餐饮具进行抽样检验,经青岛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并予2020年7月9日出具《检测报告》(编号A2200197360101005C):当事人使用的自消毒大长条盘不合格(阴离子合成洗涤剂标准为不得检出,实测值是检出,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工作人员于2020年7月17日给当事人送达《检测结果告知书》,并同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当场处罚决定书》,要求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1年7月14日,我局对当事人使用的自消毒餐具进行跟踪抽检,由山东博锐检验检测有限公司进行检测,并于2021年7月30日出具《检验报告》(编号BR2112HT07044)显示:自消毒餐具(大盘)检验结果为不合格(大肠菌群/50cm2实测值应为不得检出。结果为大肠菌群/50cm2实测值为检出)。
综上,当事人涉嫌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自消毒餐具案成立。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非网络)》(抽样单编号:XC21370321433331361)1份,山东博锐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BR2112HT07044)1份、《检验结果告知书》1份,2021年8月12日,我局对当事人所做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案件来源及当事人使用的自消毒餐具经检验不合格的事实;
2.2021年8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饭店现场检查时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检验结果告知书》1份和《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并限期提供材料;
3.青岛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报告》(No:A2200197360101005C)1份、《责令改正通知书》(桓市监马[2020]16号)照片打印件1份和《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桓市监马[2020]16号)照片打印件1份,证明我局在2020年7月17日已经对当事人下达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的事实;
4.2021年8月25日,当事人提供的桓台县马桥镇庄户菜馆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负责人何玲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主体资格。
2021年9月16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桓市监执[2021]第311号),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或要求举行听证。
桓台县马桥镇庄户菜馆使用清洁消毒不合格的自消毒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进行处罚。
鉴于当事人案发后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如实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接到消费者使用涉案批次餐具引起不适的投诉,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处罚如下:
罚款5000元整。
请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纳到银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桓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桓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桓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