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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荣智捷(天津)电动自行车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1-09-29 09:51:17 中国质量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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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荣智捷(天津)电动自行车有限公司擅自出厂、销售列入目录的未经认证的正三轮轻便摩托车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津市监执处罚〔2021〕146号)。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监执处罚〔2021〕146号

当事人:荣智捷(天津)电动自行车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3MA06WJ2A3Y

住所(住址):天津市北辰区青光镇福源路15号

法定代表人:庞**

身份证件号码:*********************

2021年8月26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监督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擅自出厂、销售列入目录的未经认证的正三轮轻便摩托车。本案于2021年8月30日经领导批准予以立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在2021年8月12日擅自出厂、销售2辆列入目录但未经认证的跑狼正三轮轻便摩托车产品,违法所得共计15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荣智捷(天津)电动自行车有限公司生产记录、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认证结果综合查询截图、荣智捷(天津)电动自行车有限公司提货单、荣智捷(天津)电动自行车有限公司产品合格证复印件、荣智捷(天津)电动自行车有限公司现场检查照片、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等证据;3.荣智捷(天津)电动自行车有限公司违法所得计算等证据组合。

2021年9月17日,我委对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津市监执罚告〔2021〕128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委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为了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的,应当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当事人在案件办理期间,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检查,如实提供有关单据、记录,符合《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账册、协议、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件和其他材料以及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的”的规定,予以从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为了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的,应当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罚款50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1500元,罚没款合计5150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所属网点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或者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印 章)

2021年9月28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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