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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海中欣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申报不实行政处罚决定书(沪浦机关缉违字[2021] 0216号)

2021-09-17 23:00:25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发布关于上海中欣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申报不实行政处罚决定书(沪浦机关缉违字[2021] 021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浦机关缉违字[2021] 0216号

当事人:上海中欣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118号二层210室

法定代表人: 田维

海关编码:3122460681

当事人委托联合包裹物流(上海)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7日向海关申报进口C类快件一票,报关单号为224420209500118160,分运单号为1ZV56A286799395686,申报为女士手提包2.08千克、女士羽绒服2件,申报总价为CIF850加拿大元。经海关查验并审核,上述进口货物实际为女士羽绒背心1件、女式羽绒服1件、包2个,总价应为人民币CIF3458.7加拿大元,与申报不符。

经海关核定,上述货物的完税价格为人民币18396元,应纳税款为人民币3638.76元,当事人漏缴税款为人民币2744.51元。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海关进境C类快件报关单证、海关办理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货物税款计核证明书、进出境快件查验记录单、海关查问笔录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27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第六十七、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海关(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之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0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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