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
您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民生>>执法>>

关于上海盛傲化学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沪浦机关检罚字〔2021〕0012号)

2021-09-17 22:59:01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发布关于上海盛傲化学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沪浦机关检罚字〔2021〕001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浦机关检罚字〔2021〕0012号

上海盛傲化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刘成祥;

2021年6月29日,当事人委托DHL空运服务(上海)有限公司向海关申报出口一般贸易项下2-氨基联苯19千克,总价8265美元,报关单号224420210001465628。经查,2-氨基联苯为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当事人未申报出口商品检验。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海关进出境人工查验记录单、发票和海关查问笔录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48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第六十六、第六十七、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09月16日

(责任编辑:八雨)
最新评论
声明:

本网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质量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若需转载本网稿件,请致电:010-84648459。

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质量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观点。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直接点击《新闻稿件修改申请表》表格填写修改内容(所有选项均为必填),然后发邮件至 lxwm@cqn.com.cn,以便本网尽快处理。

图片新闻
  • 福建省特检院立足本职发挥优势为群众 ...

  • “新国标”开启纯粮时代 红星“纯粮 ...

  • 确保放心吃!浙江省天台县市场监管局 ...

  • 梨来了,羊肉来了!8.7吨巴州特色 ...

  • 贵州一男子直播捕鱼 十斤重大鲤鱼“ ...

最新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