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9月10日,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2则行政处罚信息,涉及福建麦凯智造婴童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倍斯豪日用品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化妆品案和憬昕(福建)母婴用品有限公司、福建欧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照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生产化妆品案。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闽药监厦稽办〔2021〕4-002号
| 福建麦凯智造婴童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倍斯豪日用品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化妆品案
| 福建麦凯智造婴童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倍斯豪日用品有限公司 | 913506005550654069、91350521784501427Y | 陈治宇、苏国勇 | 福建麦凯智造婴童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委托泉州市倍斯豪日用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批号200408A03小猪佩奇牛奶洗手液经徐州市质量技术监督综合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检验检测报告:2021HGZX00083)总有效物项目不符合QB/T2654-2013标准。该批次产品全部销售给代理商厦门英世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价格为每瓶8.40元,货值共计42000元,扣除召回涉案产品1980瓶,福建麦凯智造婴童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实际销售3020瓶,实际违法所得为25368元。 | 福建麦凯智造婴童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倍斯豪日用品有限公司生产批号200408A03小猪佩奇牛奶洗手液的行为,属于《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1989年11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号公布)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1989年11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号公布)第二十七条规定、参照《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试行)HZTL-4条B档,决定对当福建麦凯智造婴童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倍斯豪日用品有限公司处罚如下: 1、责令改正; 2、没收召回的1980瓶涉案产品; 3、没收违法所得25368元,并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76104元。 上述罚没款合计共101472元,其中,福建麦凯智造婴童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承担罚款63420元(包含违法所得25368元)、泉州市倍斯豪日用品有限公司承担罚款38052元。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至厦门药品稽查办公室开具行政罚没收据,凭收据至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的任一网点缴纳罚没款,并将缴纳凭证送交厦门药品稽查办公室。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我办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建省人民政府或者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 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厦门药品稽查办公室,2021年8月27日 | |
2 | 闽药监厦稽办〔2021〕4-003号
| 憬昕(福建)母婴用品有限公司、福建欧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照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生产化妆品案 | 憬昕(福建)母婴用品有限公司、福建欧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91350603MA32UOCJX3、91350602MA32DNH22F | 罗昕、欧阳长福 | 憬昕(福建)母婴用品有限公司提供配方委托福建欧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爱倍淳芦荟婴幼儿洗发沐浴露,福建欧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憬昕(福建)母婴用品有限公司要求更改配方后,仅更改了备案资料,没有及时回收旧的配方工艺表,导致生产出来的批号为C022401的爱倍淳芦荟婴幼儿洗发沐浴露未按照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生产。憬昕(福建)母婴用品有限公司在委托福建欧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时有开展监督活动,并主动对产品进行第三方检验,检验合格后方才放行。憬昕(福建)母婴用品有限公司委托福建欧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批号C022401的爱倍淳芦荟婴幼儿洗发沐浴露4760瓶,每瓶加工费2.37元,福建欧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应收取货值(加工费)11281.2元。憬昕(福建)母婴用品有限公司销售给代理商深圳天怡管理咨询有限公司2400瓶,销售价格为每瓶3.25元,扣除当事人召回210瓶,憬昕(福建)母婴用品有限公司实际销售2190瓶,违法所得为7117.5元,货值共计15470元(4760×3.25)。 本案生产批号C022401的爱倍淳芦荟婴幼儿洗发沐浴露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均无专用生产材料。 | 本案憬昕(福建)母婴用品有限公司为化妆品备案人,福建欧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为化妆品委托生产方,憬昕(福建)母婴用品有限公司委托福建欧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按法规要求生产化妆品,但由于福建欧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上的疏忽,导致生产出来的批号为C022401的爱倍淳芦荟婴幼儿洗发沐浴露未按照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憬昕(福建)母婴用品有限公司及福建欧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该批次化妆品,共同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属于第六十条第(二)项规定的违法行为。另,憬昕(福建)母婴用品有限公司对福建欧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活动有进行监督但不到位,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属于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规定,决定对憬昕(福建)母婴用品有限公司、福建欧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处罚如下: 1、责令改正; 2、没收库存及召回的2570瓶涉案产品; 3、没收憬昕(福建)母婴用品有限公司违法所得7117.5元,并处货值3倍罚款46410元。(上述罚没款合计共53527.5元) 4、没收福建欧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违法所得5190.3元,并处货值5倍罚款77350元。(上述罚没款合计共82540.3元)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至厦门药品稽查办公室开具行政罚没收据,凭收据至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的任一网点缴纳罚没款,并将缴纳凭证送交厦门药品稽查办公室。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我办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建省人民政府或者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 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厦门药品稽查办公室,2021年8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