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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市场监管局民生领域典型案例(第二批)

2021-09-10 16:16:52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今年以来,武汉市场监管部门坚持以党史学习教育为契机,结合“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聚焦民生领域重点商品,以及贴近群众生活的重点服务行业,在全市组织开展了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依法查办了一批关系民生的违法案件。

前期,武汉市市场监管局已对外公布一批民生领域典型案例,为进一步加大警示教育力度,现公布第二批民生领域典型案例。

一、湖北三环易通汽车有限公司在汽车维修中销售使用以次充好的汽车配件案

2021年3月5日,当事人与武汉迅源优众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签订《实物赔付确认书》、《机动车保险车辆损失情况确认书》,确认受损车辆由其负责维修。在受损汽车维修完成后,武汉迅源优众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按结算申请单金额支付了维修费用,当事人向其开具了正式发票。

当事人在维修受损车辆的《委托维修结算申请单》中明确维修的左前大灯总成零件号为260605KE1A-S828,系LED自动前大灯(高度自动调节+延时关闭),属高档次大灯,单价13348元,但在实际维修中使用了零件号为260605KSOA-S828的左前大灯总成,系卤素前大灯(高度手动调节),属低档次大灯,单价为5356元,且仍按260605KE1A-S828型(高配)收取了大灯总成费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洪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6月10日对当事人作出罚没人民币34688元的行政处罚。

二、武汉远纺新材料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的压力容器案

2021年4月20日,武汉经济开发区(汉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冷冻空压机房内有三台用于生产车间降温的水冷螺杆式冷水机组正在使用,每台机组上有一台蒸发器、一台冷凝器、二台油分离器属于压力容器,上述压力容器于2009年6月份经安装调试后投入使用,使用以来当事人未对上述压力容器申请定期检验,且无法提供定期检验报告。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武汉经济开发区(汉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6月3日对其作出责令停止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罚款人民币238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武汉市硚口区叶子医疗美容医院使用失效医疗器械案

2021年4月9日,硚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医疗器械使用情况时,现场发现23支已经失效的一次性使用输液器带针。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之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硚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6月2日对其作出没收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一次性使用输液器带针23支、罚款人民币30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朗骐上善健康管理(武汉)有限公司侵害消费者权益案

2020年9月25日,当事人与消费者谭某签订《争议调解协议书》,约定于2020年12月31日前退还谭某已支付的健身服务费18846元,但无正当理由且经谭某多次讨要拒不退还剩余健身服务费9423元,拖延直至2021年2月9日(2021年2月5日被谭某举报)才完成协议约定的退款事宜,超过《争议调解协议书》约定最迟退款日期60余日。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硚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4月25日对当事人给予罚款人民币47115元的行政处罚。

五、武汉市武昌区渔家舫酒店销售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案

当事人于2020年12月购进养殖河鲀活整鱼6.65kg,总进价为547.2元,并于2020年12月23日销售一份1.65kg的河鲀(煲汤,一锅),销售金额为620.4元,获利488.4元。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有条件放开养殖红绪东方鲀和养殖暗纹东方鲀加工经营的通知》第十条之规定,养殖河鲀活鱼和未经加工的河鲀整鱼为禁止经营食品。

当事人购进养殖河鲀活整鱼加工成菜品并进行销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武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5月11日对当事人作出罚没人民币100488.40元的行政处罚。(来源:武汉市场监管)

(责任编辑:王海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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