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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对岳麓区鸿港百货商店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1-09-09 17:15:26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9月8日,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长市监处罚〔2021〕143号),涉及长沙市岳麓区鸿港百货商店。

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长市监处罚〔2021〕143号)

当事人:长沙市岳麓区鸿港百货商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104MA4P14GN3D

经营者:  吴昊

联系地址:长沙市岳麓区咸嘉湖街道金星中路383号西京公寓第三期商业广场-1层-1061号

2021年6月22日, 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化妆品监督管理处执法人员对长沙市岳麓区鸿港百货商店进行了现场检查,在该店的经营场所内查得“后津率享红华凝香洁面乳”“SKI肌因光蕴采钻白精华露”“AHC高浓度B5玻尿酸补水面膜”等13种化妆品共计37盒,上述化妆品涉嫌标签不符合要求。

2021年6月28日至8月24日,办案人员对当事人长沙市岳麓区鸿港百货商店进行了调查,经查:1、当事人经营了“后津率享红华凝香洁面乳”“SKI肌因光蕴采钻白精华露”“AHC高浓度B5玻尿酸补水面膜”等13种进口化妆品,其包装上都加贴了中文标签,其中文标签存在下列问题:①13种化妆品中文标签标注的产品名称与注册或备案信息的名称不一致;②“花王泡沫染发剂”的中文标签标注的批准文号与注册信息的不一致,且未标注注册人的名称、地址;③“SKI肌因光蕴采钻白精华露”  、“AHC黄金面膜”“美源可瑞慕Bigen染发剂”的中文标签未标注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编号,注册人的名称、地址;④“AHC高浓度B5玻尿酸补水面膜”“AG抗糖珍珠美白面膜”  的中文标签未标注备案人的名称、地址;⑤“LAMER浓缩精华眼霜”“海蓝之谜璀璨净澈洗面乳”“海蓝之谜精华神奇面霜”  的中文标签标注的批准文号与备案信息的不一致。⑥“SKI肌因光蕴采钻白精华露”“LAMER浓缩精华眼霜”的中文标签上未标注全成分;⑦“AG抗糖珍珠美白面膜”“LAMER浓缩精华眼霜”“海蓝之谜精华神奇面霜”“海蓝之谜璀璨净澈洗面乳”“SKI肌因光蕴采钻白精华露”的中文标签上使用期限标注为“见包装”,但包装上未标注使用期限;⑧后津率享红华凝香洁面乳、AG抗糖珍珠美白面膜的中文标签标注的功效有“美白”字样;后拱辰享美白洗面奶中文标签标注的名称有“美白”字样;AHC高浓度B5玻尿酸补水面膜中文标签标注的功效有“美白”和“祛斑”字样;上述化妆品取得的批件均为进口非特殊化妆品备案,但其中文标签标注的名称或者功效有“美白”和“祛斑”涉及特殊化妆品的字样。2、当事人经营的13种化妆品,未收集产品的进口报关单、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未执行进货查验。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吴昊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合法性;

2、《现场检查笔录》1份、《询问调查笔录》2份,证明对当事人的现场检查和调查的情况。

3、对13种化妆品实物进行了拍照并打印共计27页,证明产品的实物详情。

4、当事人提供的进销存明细、进货单据、供货商的资质、有关情况说明、化妆品注册或备案情况表等资料证明化妆品的进销存情况,产品的来源和合法性。

以上证据均依法取得,真实有效,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局予以采信。

本局于2021年9月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长  市监罚告〔2021〕143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听证。

当事人长沙市岳麓区鸿港百货商店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予以从轻行政处罚。

处理意见及依据:

1、长沙市岳麓区鸿港百货商店经营标签不符合要求的化妆品,其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七)项和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陆佰零贰(602)元;2、没收违法经营的化妆品(详见清单);3、处以壹万(10000)元的罚款。

2、长沙市岳麓区鸿港百货商店经营化妆品未执行进货查验,其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处以壹万(10000)元的罚款。

综上所述,决定对违法行为合并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经营的化妆品(详见清单);3、没收违法所得陆佰零贰(602)元;4、处以贰万(20000)元的罚款;以上罚没款合计贰万零陆佰零贰(20602)元。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长沙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9月8日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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