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涉及泉州市皮肤病防治院未按照规定对配制的止痒洗剂进行质量检验案。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闽药监厦稽办〔2021〕1-001号 | 未按照规定对配制的止痒洗剂进行质量检验案 | 泉州市皮肤病防治院 | 12350500489240084R | 黄向阳 | 当事人从《关于发布福建省医疗机构制剂规程第十一批品种的通告》于2018年12月30日开始执行后,共配制11批止痒洗剂(规格100ml/瓶),共计5246瓶,零售价13元/瓶,货值金额:68198元,已销售(使用)4850瓶,销售金额:63050元。该医院检验室仅对止痒洗剂进行鉴别和微生物限度进行检验,上述通告规定的止痒洗剂性状、相对密度、PH值和中国药典2010年版一部附录规定的洗剂应检验的装量等检验项目未检验。 | 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对配制的止痒洗剂进行质量检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办决定如下: 1、没收止痒洗剂(批号:200914、201110)396瓶、用于配制止痒洗剂的麝香草酚(批号:20190701、20200101)1300克和止痒洗剂标签9300张; 2、没收违法所得63050元; 3、处货值金额十二倍罚款818376元; 上述罚没款合计881426元。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纳上述罚没款。当事人根据厦门药品稽查办公室开具的行政处罚缴款通知书,自行选择缴款方式。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我办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厦门药品稽查办公室,2021年4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