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1年8月12日,浙江台州市市场监管局网站发布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83号)。
台州市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83号)
关于台州市路桥峰迪麻辣烫店销售不合格年糕条处置情况说明:
一、不合格年糕条基本情况
名称:年糕条;《检验报告》:(NO:FC21050730);抽检日期:2021年5月25日;被抽样单位名称:台州市路桥峰迪麻辣烫店;检测结论: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果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一)调查处理情况:2021年6月11日,执法人员将抽样检验不合格的《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后对餐饮店现场进行检查,我局于2021年6月11日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二)产品控制情况:经调查,当事人在收到检验不合格报告后,对检测结果没有异议。截至2021年8月12日,未接到消费者关于对当事人餐饮店使用年糕条关于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不合格的相关投诉。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当事人经营餐饮店,显示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当事人餐饮店经营不合格的年糕条,当事人能提供销售方刘建奇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经营登记证,但无法提供其销售的年糕条进货凭证和合格证明等。当事人向刘建奇2021年5月25日购进不合格批次年糕条4斤,总共10元,未销售过当天就被抽检走。当事人台州市路桥峰迪麻辣烫店经营的年糕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检验不合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情况符合《关于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法律适用的若干意见》台中法[2018]35号条件认定,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九项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项规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3100元。
当事人无法提供其销售的年糕条进货凭证和合格证明等。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对当事人责令改正,处罚如下:给予警告。
(四)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经过排查,系当事人没有完全履行对年糕条进货查验等造成的。我局要求当事人严格履行对食品进货查验,保证产品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