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1年8月12日,浙江台州市市场监管局网站发布温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30号)。
台州市温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30号)
一、抽检编号为XC21331081305930913绿豆面、XC21331081305930911年糕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抽样单编号:XC21331081305930913;产品名称:绿豆面;购进日期:2021-04-16;规格型号:/;保质期:/;不合格项目:铝的残留量 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抽样单编号:XC21331081305930911;产品名称:年糕;购进日期:2021-04-15;规格型号:/;保质期:/;不合格项目: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被抽样单位:吉莉莉;标识生产企业:/。
(二)核查处置情况
执法人员于2021年5月31日对当事人吉莉莉送达不合格检验报告,并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没有发现有同批次绿豆面、年糕销售,其余同批次绿豆面、年糕已全部销售完毕。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合格证明文件,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当事人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年糕、绿豆面,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是小食杂店,且生活确实困难,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九项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312元,罚款3000元。(温市监处(2021)135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