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
您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民生>>执法>>

浙江台州市黄岩区市场监管局关于不合格食品(苞谷酒52)核查处置情况

2021-08-13 17:32:42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1年8月12日,浙江台州市市场监管局网站发布黄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67号)。

1628839902(1).png

台州市黄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67号)

程福明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 抽样单编号:XC21331003305630471

一、关于对程福明销售的苞谷酒52的处置情况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抽样日期: 2021年4月27日,抽检产品为苞谷酒52,销售者:程福明,地址: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南城街道墙里村土屿街238号。2021年5月28日浙江宏正检测有限公司出具检验报告,编号为202102584,检验结论为: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1.调查处理情况:黄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6月2日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送达该单位,告知当事人享有申请复检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或异议。同时责令对该批产品进行召回,查找不合格原因,立即整改。

2.产品控制情况:根据2021年6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及2021年6月23日制作的《询问笔录》以及2021年6月28日制作的供货方《询问笔录》显示,当事人共进来该批次产品25L,尚未对外销售,除抽样0.75L,库存24.25L。

3.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规定,对当事人予以立案。经查实,当事人销售的苞谷酒52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考虑到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已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要求向供货者索取了许可证及产品的检验合格证等资料,其行为属履行了《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所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没收扣押在案的24.25L苞谷酒52。

4.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当事人经营的苞谷酒52为外购产品,不合格原因不明。

(责任编辑:王海琳)
最新评论
声明:

本网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质量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若需转载本网稿件,请致电:010-84648459。

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质量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观点。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直接点击《新闻稿件修改申请表》表格填写修改内容(所有选项均为必填),然后发邮件至 lxwm@cqn.com.cn,以便本网尽快处理。

图片新闻
  • 六盘山下好风光——新民乡的“甜蜜事 ...

  • 交付档案

  • 【巷子里的小吃(14)】香酥鸭 酥 ...

  • 金塔:发展特色林果种植 走出乡村振 ...

  • 云南省市场监管局举行庆祝建党100 ...

最新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