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1年8月12日,厦门海关网站发布东渡海关关于晋江市迪菲诗进出口有限公司出口花园鞋侵犯知识产权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厦东关知罚字〔2021〕001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东渡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厦东关知罚字〔2021〕0010号
当 事 人 :晋江市迪菲诗进出口有限公司
信用代码 :91350582MA352HGD2A
法定代表人 :周振伟
地 址 :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陈埭镇洋埭村晋新北路888号晋江鞋纺城B区5-028
当事人于2021年05月28日委托厦门明洲通报关有限责任公司以市场采购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一批花园鞋等货物,报关单号:372320210000016733。其中01项商品申报品名:花园鞋,申报商品编码:6402992900,申报规格:1|1|低帮|EVA面|EVA底|allsky RSP- RS-449、CROOS等|1720L、858-1、932-1等,申报数量:16680双,申报单价:2.68美元,申报总价:44702.4美元(折合人民币290771.23元)。经现场查验并理货,01项商品花园鞋有12120双标有“CROOS”标识。经联系“CROCS”(备案号:T2016-47628)商标权利人卡骆驰公司,其认为01项12120双标有“CROOS”标识的花园鞋侵犯了其商标权,并提出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申请。
经调查确认,当事人出口的01项商品花园鞋标有“CROOS”标识与商标权利人的商标近似,且事先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该货物属于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货物。当事人出口上述货物的行为构成出口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货物的行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货物共计12120双,货值共计32481.6美元(折合人民币211280元)。
以上事实有出口货物报关单、海关货物查验记录、扣留决定书、扣留清单、扣留现场笔录、企业营业执照、情况说明、查问笔录等证据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标有“CROOS”标识的花园鞋12120双,并处罚款人民币21128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