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1年8月12日,厦门海关网站发布东渡海关关于巨欧(厦门)贸易有限公司出口医用口罩侵犯知识产权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东渡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厦东关知罚字〔2021〕0007号
当 事 人 :巨欧(厦门)贸易有限公司
信用代码 :9135020309326686XK
法定代表人 :刘长堤
地 址 :厦门市集美区天安路112号406室。
当事人2021年05月08日委托厦门鑫吉瑞报关行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一批女短裤,报关单号:371120210000187078,申报商品编码:6104630090,申报规格:1|1|针织|短裤|女式|100%涤|MAOYAYABEI牌等|无货号,申报数量:41040条,申报单价:2.8美元,申报总价:114912美元(折合人民币736333元)。经查验,该申报出口的女短裤实际品牌为NAOYAYABEI牌,此外还有使用了“3M”标识的医用口罩(商品编码:6307900010),共计1440个、非医用防护服(无品牌)(商品编码:3926209000),共计576件未申报。经查,使用了“3M”标识的医用口罩单价0.1美元/件,共计144美元(折合人民币937元);非医用防护服单价2美元/件,共计1152美元(折合人民币7493.3元)。
经联系“3M”(备案号:T2020-92616)商标权利人3M公司,其认为该1440个标有“3M”标识的医用口罩侵权了其商标权,并提出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申请。
经调查确认,当事人出口的1440个医用口罩使用的图形标识与3M公司“3M”商标相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该货物属于侵犯3M公司“3M”商标专用权的货物。
综上,当事人出口使用了“3M”标识的医用口罩未申报构成对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不予报检,逃避出口商品检验的事实同时出口侵犯3M公司“3M”商标权货物的行为构成出口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货物的事实。当事人出口非医用防护服未申报的行为影响海关监管秩序。
以上事实有出口货物报关单、海关货物查验记录、扣留决定书、扣留清单、扣留现场笔录、企业营业执照、情况说明、查问笔录等证据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没收上述标有“3M”标识的医用口罩1440个,并处罚款人民币3141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