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8月10日,陕西省延安市市场监管局网站公开2021年第十五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涉及中大(延安)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变更经营范围而未取得批准擅自从事期货交易案。
编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由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1 | 延市市监罚字〔2021〕38号 | 中大(延安)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变更经营范围而未取得批准擅自从事期货交易案 | 中大(延安)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 91610600593336051F | 刘喜庆 | 经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调查认定,被告中大(延安)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未经审批,异地设立办事处、开办网上期货交易平台,非法经营期货业务,严重扰乱市场经营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构成非法经营罪。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单位中大(延安)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犯非法经营罪,判处罚金1000万元。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而未取得批准,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行为。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吊销中大(延安)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 | 当事人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延安市内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的营业部或其他各营业网点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 延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8月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