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1年8月5日,深圳海关网站发布皇岗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皇关缉一决字〔2021〕0295号】。
当事人:睿博天米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GAL AVREMALE GOREN
海关编码:440314457B,公司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当事人:深圳市博信联丰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波
海关编码:440346K006,公司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道福田保税区桃花路1-3号达升大楼706室。
2021年5月19日,睿博天米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委托深圳市博信联丰实业有限公司持 530120210010391741、530120210010392003号报关单以一般贸易方式向皇岗海关申报出口货物 Temi个人电脑机器人共96台,申报总价:161280美元,捆绑载货清单号5100555843735,1车2单 ,由粤ZCV65港车承运从皇岗口岸出境,经海关查验发现,除530120210010392003号报关单申报出口货物Temi个人电脑机器人48台有实际出口外,530120210010391741号报关单申报出口货物Temi个人电脑机器人48台未实际出口,当事人多报少出Temi个人电脑机器人48台,经核,上述多报少出涉案货物Temi个人电脑机器人48台申报总价为80640美元(折合人民币51.8152万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是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海关检查(查验)记录表、报关单、扣留决定书、扣留清单、公路舱单截图 、往来邮件、查问笔录、当事人陈述报告、货物照片等证据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五条(五)项、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五)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睿博天米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科处罚款人民币0.8万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七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深圳市博信联丰实业有限公司科处罚款人民币4.5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皇岗海关
2021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