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福州海关发布关于海南逸盛石化有限公司、香港逸盛有限公司违规案行政处罚决定书(福关缉违字﹝2021﹞001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州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福关缉违字﹝2021﹞0018号
当事人:(一)海南逸盛石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方贤水,海关企业编码为4606230003,地址为洋浦经济开发区滨海大道西侧石化功能区海南逸盛石化有限公司厂区;(二)HONG KONG YI SHENG PETROCHEM CO.,LIMITED(中文名称为香港逸盛有限公司),执行董事为方贤水,地址为香港中环皇后大道中88号励精中心1204室。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海南逸盛石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逸盛公司)是一家利用“对二甲苯”(以下简称PX)生产“精对苯二甲酸”(以下简称PTA)的化工企业。海南逸盛公司利用进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PX生产出的PTA以洋浦保税港区“先出口、再进口”方式,先销售给香港逸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逸盛公司),再由香港逸盛公司作为卖方最终销售给广东泰宝公司。广东泰宝公司于2014年开始向香港逸盛公司购买PTA,约定贸易方式为进料加工。上一年年底或当年年初,香港逸盛公司与广东泰宝公司签订年约购买保税PTA,约定PTA供货总量及定价方式等,并约定PTA由香港逸盛公司负责运输到广东泰宝公司位于广东开平的自有码头。
与此相对应办理的海关手续为:PTA进入洋浦保税港区后,海南逸盛公司向洋浦港海关递交《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以进料非对口监管方式申报出口,收货人为香港逸盛公司,同时海南逸盛贸易公司向洋浦港海关递交《海关进境货物备案清单》以料件进出区监管方式申报进区,货物进入海南逸盛贸易公司电子账册;PTA出洋浦保税港区时,海南逸盛贸易有限公司向洋浦港海关递交《海关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以料件进出区监管方式申报出区,同时境内收货人广东泰宝公司向洋浦港海关递交《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以进料对口监管方式申报进口。
2017年1月开始,海南逸盛公司除将一部分保税PTA采用1000吨级左右运输船舶装运至洋浦保税港码头,办结海关通关手续后直接发运至广东泰宝公司自有码头进行交付外,还采用5000-10000吨级运输船舶将保税PTA装运至洋浦保税港码头,办结海关通关手续后,未将保税PTA直接发运至广东泰宝公司自有码头进行交付,而是擅自将保税PTA发运往福州、泉州等地销售给当地企业用于生产,同时另行用1000吨级左右运输船舶从海南逸盛公司自有码头多批次装运相同数量、相同品质的非保税PTA直接发运给广东泰宝公司。
2019年7月24日,广东泰宝公司以进料对口监管方式向洋浦港海关申报进口5票PTA,报关单号为640820191089000475、640820191089000476、640820191089000477、640820191089000478、640820191089000479,手册备案号为E68406000007,境外发货人均为香港逸盛公司,申报商品编号均为2917361100,申报数量均为942吨,申报总价合计3711480美元,运输工具为“润康9”号船,目的港为广东开平。上述货物本应运往广东泰宝公司位于广东开平的自有码头,但在福州市长乐区长通码头卸载时被我关查获。经进一步调查,2017年1月至2019年7月,海南逸盛公司、香港逸盛公司使用上述方式未经海关许可,持续擅自处置保税PTA共139608吨,货物价值共计8.763亿元人民币,其中2017年度擅自处置40票进口保税PTA,总重量为48211.2吨,货物价值共计2.6048亿元;2018年度擅自处置48票保税PTA,总重量为46180.8吨,货物价值共计3.2272亿元;2019年度擅自处置44票保税PTA,总重量为45216吨,货物价值共计2.931亿元。
以上行为有查获经过、涉案货物2017至2019年报关单及随附合同、发票、清单、加工贸易手册复印件、SAP系统记录、入库单、提货单、实际承运运输船舶统计表及货单、广东泰宝公司实际接收货物统计表、《港行非集装箱货物交接清单》、当事人报告、查问笔录、相关证人询问笔录、当事人厂区监管场所照片、当事人营业执照等身份证明材料为证。
综上,海南逸盛公司、香港逸盛公司在保税PTA办结海关通关手续后,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将保税PTA直接发运往福州、泉州等地销售给当地企业用于生产,其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擅自处置海关监管货物违规行为。鉴于海南逸盛公司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实行信息化分开管理模式,无法实现加工贸易货物与非加工贸易货物分开存放并分别投入生产、发运,所生产的PTA物理品质完全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7年)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分别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海南逸盛公司科处罚款人民币50万元;
2、对香港逸盛公司科处罚款人民币50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印)
2021年0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