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济南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三)。
济南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三)
济南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对十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市中区泉悦超市
(一)样品基本情况
市中区泉悦超市所经营的样品名称:金丝蜜麻圈,经抽样检验,酸价(以脂肪计,KOH)项目不符合GB700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糕点、面包》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行政处罚情况
1.违法事实认定: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2.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济市中)市监食〔2021〕23号。
3.依据及结果: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一百三十六条,对市中区泉悦超市免予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整改情况:该店已提交整改报告并整改到位。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已将案件移送至槐荫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济南喜登门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一)样品基本情况
济南喜登门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所经营的样品名称:生姜,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行政处罚情况
1.违法事实认定: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
2.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济市中)市监食罚字〔2021〕28号
3.依据及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的违法行为应当受到行政处罚。因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之规定,建议对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免于处罚。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整改情况:已张贴召回通知、整改通知书。
三、市中区铭昊快餐店
(一)样品基本情况
市中区铭昊快餐店所使用的样品名称:筷子,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行政处罚情况
1.违法事实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2.依据及结果: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结合本案案情综合裁量,对当事人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整改情况:已整改完成,对店内的餐具清洗消毒过程进行了严格规范。
四、济南市退役军人服务中心食堂
(一)样品基本情况
济南市退役军人服务中心食堂所经营的样品名称:鲜鸡蛋,甲硝唑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行政处罚情况
1.违法事实认定:济南市退役军人服务中心涉嫌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
2.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济市中)市监食〔2021〕71号
3.依据及结果:济南市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结合本案案情综合裁量,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整改情况:已更换采购鲜鸡蛋的供货商,不再使用。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已移送至六里山市场监督管理所
五、市中区盛和祥食品销售中心
(一)样品基本情况
市中区盛和祥食品销售中心所经营的样品名称:香蕉,经抽样检验,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行政处罚情况
1.违法事实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
2.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济市中)市监食罚字〔2021〕16号
3.依据及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结合本案案情综合裁量,对当事人处以1、罚款人民币6900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21.25元的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整改情况:该店已提交整改报告,表示立即查找进货凭证及销售记录,并立即终止了从该供应商处采购,在以后进货采购时,一定按规定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避免违法行为的再次发生。
六、市中区腾辉超市
(一)样品基本情况
市中区腾辉超市所经营的样品名称:五香花生米,经抽样检验,黄曲霉毒素B1项目不符合GB 2761-207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行政处罚情况
1.违法事实认定:经营生物毒素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2.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济市中)市监食〔2021〕22号。
3.依据及结果:经营生物毒素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一百三十六条,对市中区腾辉超市免予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整改情况:该店已提交整改报告并整改到位。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已将案件移送至槐荫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七、山东中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市中分公司
(一)样品基本情况
山东中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市中分公司所经营的样品名称:碗(自消毒),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依据)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行政处罚情况
1.违法事实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2.依据及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结合本案案情综合裁量,对当事人处以规定对其警告、责令改正。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整改情况:该店已提交整改报告并做好餐具消毒工作。
八、市中区万如水产品店
(一)样品基本情况
市中区万如水产品店所经营的样品名称:鲫鱼,氯霉素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行政处罚情况
1.违法事实认定:当事人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
2.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济市中)市监食罚字〔2021〕38号。
3.依据及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结合本案案情综合裁量,对当事人处以减轻处罚的行政处罚。经综合裁量,决定对市中区万如水产品店经营添加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的行为给与以下行政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贰拾伍元柒角壹分(25.71元);二、罚款壹万元整(10000.00元),罚没合计壹万零贰拾伍元柒角壹分(10025.71元)。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原因排查:可能在养殖的过程中存在违法添加问题。
整改情况:2021年7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市中区万如水产品店进行检查,检查发现该店已建立起相对完善的进货查验制度,对其店内销售的食品查验供货商的许可证及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能够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保质期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同时该店也提交了《整改报告》。
九、济南市中魏元鑫快餐店
(一)样品基本情况
济南市中魏元鑫快餐店所经营的样品名称:餐碗,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依据)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行政处罚情况
1.违法事实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2.依据及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结合本案案情综合裁量,对当事人处以规定对其警告、责令改正。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整改情况:该店已提交整改报告并做好餐具消毒工作。
十、济南市中御品天下酒店
(一)样品基本情况
济南市中御品天下酒店所采购的样品名称:生姜,经抽样检验,噻虫嗪、噻虫啉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行政处罚情况
1.违法事实认定:采购和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2.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济市中)市监食〔2021〕45号。
3.依据及结果:采购和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及第一百三十六条,对济南市中御品天下酒店免予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整改情况:该店已提交整改报告并整改到位。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已将案件移送至槐荫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