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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安庆市市场监管局发布2021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一批典型案例

2021-07-22 21:41:37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据安徽省安庆市市场监管局网站7月21日消息,安庆市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以来,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深入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严查民生领域违法行为”实践活动,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和市场监管风险压力大的突出问题,精准重拳出击,切实加大处罚力度,依法查办一批群众身边性质恶劣的案件。现将2021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一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1:太湖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太湖县某粮油店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和超过保质期的大米案

2021年4月1日,太湖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接举报,对太湖县某粮油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粮油店内堆放的70包“江西四0一五”牌正宗发糕米,未按照法律规定要求标明规格、净含量、生产者名称、地址等事项。经查实,上述大米生产日期为2020年11月02日,超过了3个月的保质期。当事人共购进该批次大米220包,已销售150包,涉案货值23760元,违法所得45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太湖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70包违法经营的大米、处罚款71280元、没收违法所得45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2:桐城市市场监管局查处胡某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和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及制度的化妆品案

2021年4月28日,桐城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的化妆品店检查时,发现店内货架上摆放着外包装标示为“美肤宝美白隔离防晒霜SPF50+++”,生产许可证:粤妆20160091,规格:80ml, 数量4盒,广州环亚化妆品科技有限公司,标示使用期到20210324的化妆品。经查实,当事人经营的上述化妆品已超过使用期限,货值金额210.40元,无违法所得。当事人不能提供所售化妆品购进记录,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及制度。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桐城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依法作出警告、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4盒、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3:潜山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潜山市某冻库经营未经检验检疫的肉类制品案

2021年6月16日,潜山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潜山市某冻库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其冻库内有6种进口冷链食品,其中1种进口冷链食品未经检验检疫。

经查实,2021年5月、6月,当事人从南京购进冻猪舌、冷冻鸡脚、冷冻去骨牛肉等5种进口冷链食品共计56件(箱)。当事人提供了上述5种产品的进货票据、供货商资质、《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消毒记录证明和核酸检测阴性报告。2021年6月,当事人从合肥购进无中文标签标识的肉类制品6件计114.4kg,当事人未能提供该6件肉类制品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消毒记录证明和核酸检测阴性报告等合格证明文件。

当事人经营进口冷链食品未按照规定进行报备,其行为涉嫌违反了潜山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启用潜山市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仓的通告》的规定,潜山市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6月22日依法移送公安部门处理;当事人经营未经检验检疫的肉类制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的规定,潜山市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6月22日立案调查,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案例4:望江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望江县某美发店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

2021年3月25日,望江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望江县某美发店进行检查,发现该店经营的化妆品涉嫌超过使用期限。经查实,当事人经营的植汲粉妆洁面舒润膏、婛萃六生肽青春定格原液、诗碧薰衣草脱毛膏等化妆品已超过使用期限,货值金额652元,无违法所得。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望江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7盒、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5: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大观区大队查处某烧饼店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油条案

2020年8月20日,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大观区大队对安庆市大观区某烧饼店加工销售的油条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检验,该批油条中铝的残留量为807mg/kg,标准指标为≤100mg/kg,检验结果为标准限值的8.07倍。至案发时止,该批次油条已销售完毕。

当事人销售的油条中铝含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严重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的相关规定,2020年11月10日,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大观区大队依法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调查处理。

案例6: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迎江区大队查处吴某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案

2021年3月18日,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迎江区大队对吴某某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当场查获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口子小池窖、古井贡酒等白酒共计10瓶。经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和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鉴定,上述白酒均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

经查实,当事人进货时未履行查验供货者合格证明文件的法律义务,销售侵权白酒的违法经营额共计1896元,无违法所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迎江区大队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10瓶侵权白酒、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7: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一大队查处安庆市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标签含有虚假内容和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0年11月9日,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安庆市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花生米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检验,抽检产品的霉菌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坚果与籽类食品》标准要求。经查实,该批产品标签标注的委托商安徽某食品销售有限公司的厂名厂址为虚假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一大队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87.70元、罚款12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8: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一大队查处安徽省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标签中标注虚假生产时间的食品案

2021年1月6日,我局收到消费者投诉,反映安徽省某食品有限公司销售生产日期“超前标注”的食品(2020年12月25日9时购买到标注生产日期为2020年12月25日17点的“芒果酸奶杯”)。2021年1月18日,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一大队对安徽省某食品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实,2020年12月25日上午7时,当事人在生产“芒果酸奶杯”时,因员工打印产品标签时粗心大意,只改正了前一日的生产日期而忘记把具体时间点改正,造成了该批“芒果酸奶杯”产品标签中标注的生产日期具体时间点不正确。当事人生产经营标签中标注虚假生产时间的食品,涉案产品货值金额187.22元,无违法所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一大队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4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9: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二大队查处安庆市开发区某批发部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案

2021年4月21日,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安庆市开发区某批发部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发现,该批发部正在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经查实,当事人共销售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320件,货值金额7751.00元,违法所得9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二大队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作出没收206件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没收违法所得90.00元、并处罚款5425.7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10: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三大队查处南京某公司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弹性地板案

2021年5月10日,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三大队接举报,依法对安庆市某学校改扩建工程进行执法检查。发现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Dajulong®弹性地板46卷。经上海大巨龙蓬盖新材料有限公司鉴定,上述弹性地板均为仿冒大巨龙品牌的商品。经查实,当事人南京某公司在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的情况下,向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提供虚假检验报告,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Dajulong®弹性地板,违法经营额达163.79万元。

因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三大队于2021年6月27日将本案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调查处理。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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