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秀英分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海市监秀处〔2021〕87号),涉及海南云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秀英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海市监秀处〔2021〕87号
当事人:海南云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1005892637931
住所: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港澳工业区港澳大道13号
法定代表人:伍曾利
一、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2021年3月23日,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秀英分局市场科执法人员到位于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港澳工业区港澳大道13号的海南云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的1台锅炉经外部检验未整改完毕就投入使用、在用压力管道92.1米未经定期检验、1台场内机动车未经定期检验,执法人员现场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停止使用,并对锅炉、场内机动车辆采取查封行政强制措施。经初步核查,当事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的规定,为进一步了解案情,于当日立案调查。
2021年3月25日,我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作进一步调查。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
当事人正在使用的1台锅炉,外部检验有效期为2020年12月,于2021年3月22日经海南省锅炉压力容器与特种设备检验所检验,检验结论为“整改后使用”,但当事人未整改完便投入使用;当事人正在使用的压力管道92.1米自2017年12月投入使用至今未经检验;场内机动车辆1台未经检验合格,属当事人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2021年4月11日、2021年4月12日,海南省锅炉压力容器与特种设备检验所分别出具了当事人锅炉、压力管道、场内机动车辆检验合格报告,整改完成。
三、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经营资格。
2.授权委托书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受委托人的合法身份。
3.现场笔录1份、现场检查记录1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1份、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1份、超期的锅炉外部检验报告复印件1份、特种设备定期检验意见通知书(编号:1803555)复印件1份、现场照片7张、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违法事实。
4.整改报告1份、合格的锅炉、压力管道、场内机动车辆定期检验报告复印件共4份,证明当事人已经对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办理报检并经检验合格,取得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均经出证人的确认。
四、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的采纳情况及理由;行政处罚告知情况,以及复核过程及意见:
2021年6月28日,本分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秀英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海市监秀处听〔2021〕8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分局作出陈述和申辩。
五、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的事实和理由:
当事人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之规定,属特种设备违法行为。
当事人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如实提供证据材料,立即申报特种设备检验并检验合格,完成整改,提交了整改材料,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三条第(七)款第3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建议依法从轻行政处罚。
六、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的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30000元,上缴国库。
七、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指定银行(全称:海口市财政局财政性资金;账号:89890003251099900111;开户银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分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分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救济途径和期限: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口市人民政府或者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秀英分局
2021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