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安徽马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涉及安徽王大拿永康药店连锁有限公司马鞍山博望区敬民路店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
当事人:安徽王大拿永康药店连锁有限公司马鞍山博望区敬民路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340506MA2N0NCB0F
2021年5月21日,执法人员对该单位检查并调取该单位计算机系统销售记录,显示该单位于2021年4月27日17时10分销售了2盒罗红霉素胶囊(国药准字H20103079,合肥今越制药有限公司,批号:210106,有效期至:2022年12月),2021年4月30日8时38分销售了1盒阿奇霉素分散片(国药准字H20083434,浙江前进药业有限公司,批号:29200501,有效期至:2022年05月09日),该单位无法提供销售上述处方药的处方。执法人员在该单位同一个货架上发现下列产品:5盒熟地黄(生产企业:上医正念堂(成都)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规格:蒸制;产地:河南;产品批号:201104;功能与主治:“补血滋阴 ……”;);5盒灵芝孢子(破壁)(生产企业:上医正念堂(成都)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规格:破壁;产地:山东;产品批号:201102;功能与主治:“补肾益肺 ……”;);4盒纽斯葆牌蛋白质粉(批准文号:国食健字G20080515);2盒雪源康口服液(批准文号:卫食健字(2001)第0196号);5盒脑白金口服液(批准文号:卫食健字(1997)第723号)。
2021年5月25日,我局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安徽王大拿永康药店连锁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6日从湖南方盛锐新医药有限公司购进600盒上述批号阿奇霉素分散片,2021年1月26日从浙江好市民医药有限公司购进600盒上述批号罗红霉素胶囊,随后于 2021年4月2日将上述批号罗红霉素胶囊和阿奇霉素分散片各10盒配送至安徽王大拿永康药店连锁有限公司马鞍山博望区敬民路店。该药店于2021年4月27日17时10分销售了2盒上述批号罗红霉素胶囊、2021年4月30日8时38分销售了1盒上述批号阿奇霉素分散片,上述药品的外包装未标示“OTC”。依据罗红霉素胶囊外包装标示“本品用于化脓性链球菌引起的咽炎及扁桃体炎,敏感菌所致的鼻窦炎……”;阿奇霉素分散片外包装标示“本品用于敏感细菌所引起的下列感染:中耳炎……”。依据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零售企业处方药销售管理的通知》(皖药监〔2019〕35号)的规定,上述罗红霉素胶囊和阿奇霉素分散片属于必须凭处方销售的处方药,但当事人销售上述两种处方药时均未凭处方。
2.当事人将熟地黄、灵芝孢子等药品与雪源康口服液等保健食品放在同一货架上,存在药品与非药品混放的问题。根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六十一条第十项的规定,经营非药品应当设置专区,与药品区域明显隔离,并有醒目标志。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6月25日向安徽王大拿永康药店连锁有限公司马鞍山博望区敬民路店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马市监稽告字〔2021〕443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
1.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罗红霉素胶囊和阿奇霉素分散片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
依据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零售企业处方药销售管理的通知》(皖药监〔2019〕35号)的规定,“对在检查中发现执业药师不在岗履职或零售药店不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38条规定,按从重情节进行严肃查处。”
我局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900元。
2.当事人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除本法另有规定的情形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五年内不得开展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药物临床试验,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综上所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90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指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该(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马鞍山市人民政府或者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马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