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广西桂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桂市)市监罚字〔2021〕第199号。
桂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桂市)市监罚字〔2021〕第199号
当事人:桂林市桂美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450300MA5KEYRT2R
住所(住址):桂林市秀峰区翠竹路77号耀和荣裕2栋10-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武宝珠
经营范围:旅行社业务;旅游信息咨询;票务代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查,“去哪儿”网中桂美旅行店铺为桂林市桂美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注册,【跟团游】桂美🍁私享丨桂林阳朔4日丨夜宿龙脊丨观龙脊梯田日出日暮丨遇龙河漂流丨银子岩,网址为https://wxgj1.package.qunar.com/user/id=409600368?undefined#bid=1619681966439&from=shop_sch页面中“预定须知”栏中第50条的内容为“☆本公司对以上条款保留最终解释权”的旅游项目为桂林市桂美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发布,具体发布日期无法认定。执法人员对桂林市桂美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去哪儿”网的2021年度后台订单数据进行了检查,显示2021年3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的订单量为零,没有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的复印件共2份,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共2份证明当事人具有合法的经营资格;
证据(2):对被委托人韦智慧的《询问笔录》2份,证明执法人员核实违法事实情况;
证据(3):《证据提取单》当事人经在“去哪儿”网中发布的旅游项目截图3份,证明执法人员核实违法事实情况;
2021年6月15日我局向当事人下发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律规定时间内没有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不得作出含有下列内容的规定:第(六)项“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之规定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有关规定及《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单处或者并处警告,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叁仟元(3000元)。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财务科领取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凭缴款编码(或二维码)将罚没款缴到桂林市财政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桂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临桂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桂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