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海关关于江永县源口瑶族乡大坪岗蔬菜基地
未按规定建立生产记录案的行政处罚决定
检罚字【2021】0098号
当事人:江永县源口瑶族乡大坪岗蔬菜基地
法定代表人:李利武
联系地址:江永县源口瑶族乡
联系电话:15814201778
2020年12月9日,永州海关核查组根据核查指令对江永县永诚种植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永诚专业合作社”)生产的一批甘蓝(包菜)农残(灭螨灵)超标情况开展核查,核查发现该批甘蓝(包菜)由江永县源口瑶族乡大坪岗蔬菜基地(以下简称“大坪岗蔬菜基地”)供货。核查组调阅了大坪岗蔬菜基地的生产记录等资料,未发现农药施用记录中有灭螨灵的施用记录,大坪岗蔬菜基地的负责人表示种植甘蓝(包菜)期间有使用灭螨灵。
以上行为有核查工作记录、检查记录及核查随附资料、笔录为证。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43号-35)第三十条之规定,根据《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长沙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零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