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湖北省市场监管局发布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涉及5家企业,详情见下表。
序号 | 行政处 罚决定 书文号 | 案件 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1 | (鄂)市监罚字〔2021〕11号 | 湖北金梓轩婴幼儿服饰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的新生儿宝宝四件套案 | 湖北金梓轩婴幼儿服饰有限公司 | 魏治国 | 914210000905679825 | 湖北金梓轩婴幼儿服饰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的新生儿宝宝四件套,生产、销售的服装产品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生产、销售服装货值金额8000元,销售违法所1660.64元。执法人员依法提取相关证据,该厂对执法人员的执法检查程序及调查事实均无异议。 |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行政处罚的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49、32条。 | 罚款上缴省直国库 |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6.8 |
2 | (鄂)市监罚字[2021]13号 | 荆州市塞维童装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的厚棉包脚小连体衣案 | 荆州市塞维童装有限公司 | 邹武 | 9142100068560990X4 |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2020年省级质量监督抽查中,采用简单随机方法抽取了荆州市塞维童装有限公司生产的款号为580的厚棉包脚小连体衣。经检验,该批款号为580的厚棉包脚小连体衣“附件抗拉强力”项目不符合 GB31701—2015《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安全技术规范》标准要求,系不合格产品。 |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履行方式:缴纳罚款4000元。期限:当事人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到湖北省财政厅省直国库。 |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6.7 |
3 | (鄂)市监罚字〔2021〕10号 | 荆州市思琪婴幼儿服饰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的小兔子背带三件套案 | 荆州市思琪婴幼儿服饰有限公司 | 魏国抄 | 914210000770358345 | 荆州市思琪婴幼儿服饰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的小兔子背带三件套,生产、销售小兔子背带三件套货值金额2500元。执法人员依法提取相关证据,该公司对执法人员的执法检查程序及调查事实均无异议。 | 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49条。 | 罚款上缴省直国库 |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6.8 |
4 | (鄂)市监罚字[2021]12号 | 荆州开发区雅琪针织服饰加工厂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的带帽开裆连体哈衣案 | 荆州开发区雅琪针织服饰加工厂 | 雷新九 | 421005600024034 |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2020年省级质量监督抽查中,采用简单随机方法抽取了荆州开发区雅琪针织服饰加工厂生产的货号为8773的带帽开裆连体哈衣。经检验,该批货号为8773的带帽开裆连体哈衣“附件抗拉强力”项目不符合 GB31701—2015《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安全技术规范》标准要求,系不合格产品。 |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履行方式:缴纳罚没款6458.4元。期限:当事人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到湖北省财政厅省直国库。 |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6.7 |
5 | (鄂)市监罚字〔2021〕9号 | 荆州开发区源联美服饰厂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的舒绒印花单衫案 | 荆州开发区源联美服饰厂 | 黄四海 | 92421000MA4D85RW70 | 荆州开发区源联美服饰厂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的舒绒印花单衫,生产服装货值金额7000元,销售违法所497元。执法人员依法提取相关证据,该公司对执法人员的执法检查程序及调查事实均无异议。 |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行政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49条。 | 罚款上缴省直国库 |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6.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