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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未取得小作坊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 马鞍山市市场监管局开罚单

2021-06-16 17:13:05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1年6月16日,安徽省马鞍山市人民政府网站发布夏玉梅未取得小作坊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夏玉梅

案件来源为举报, 2021年3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市民举报反映“天泽水岸菜场内的三家卤菜店未办理小作坊证”。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3月12日前往马鞍山市雨山区金陵卤菜店进行投诉举报核查处置,后前往卤菜加工场所,该场所由当事人经营,现场发现该单位未持有《安徽省小作坊登记证》。现场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2021年3月12日,我局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2021年4月13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经调查确认:当事人进行卤菜加工,并在天泽水岸菜场进行销售,其中加工场所未有证照,当事人对未取得《安徽省小作坊登记证》生产加工食品的违法事实没有异议。

经调查询问,当事人生产的产品均供给马鞍山市金陵卤菜店销售,原料均由全部从马鞍山市花山区霞勇食品店购进的,当事人向该经营部订货后,经营部发货。在当事人查验完随货检验报告和产品质量后,向当事人开具发货单,但是发货单当事人未进行妥善保存。

综上所述,由于无法查询销售记录及进货票据,故违法所得无法认定。

我局于2021年5月3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马市监听字〔2021〕182号),当事人自收到听证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涉嫌未取得小作坊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实行食品小作坊登记制度和小餐饮、食品摊贩备案制度。登记和备案不得收取费用。”。

鉴于当事人为自然人。符合《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四章第三节【211】条“《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五条“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裁量基准的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行政处罚,处一千元以上三千七百元以下罚款(二)违法行为人为自然人或者个体工商户,违法行为地在山区、农村偏远地区的”的规定。

依据《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五条:“食品小作坊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建议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2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马鞍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马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6月8日

(责任编辑:王海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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