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皇岗海关公布关于艺赫珍(广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皇关缉一决字〔2021〕007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皇岗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皇关缉一决字〔2021〕0076号】
当事人:艺赫珍(广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太星
地址:广州市南沙区丰泽东路106号(自编1号楼)X1301-A9422(集群注册)(JM)。
2021年3月15日,当事人持530120211010129611号报关单以一般贸易监管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液晶屏一批,捆绑1100378332046号内地海关及香港海关陆路进/出境载货清单,由粤ZCS28港车 承 运 从 皇 岗 口 岸 入 境 。 经 海 关 查 验 并 鉴 定 , 该 单 货 物 申 报 为 液 晶 屏 ( 规 格 为LH695R3VA05)50个共1300kg,实际为废弃的液晶屏(规格为LQ965R3VA05)43个共1118kg,属于固体废物。当事人公司上述行为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属于违法进口固体废物。
以上行为有海关检查(查验)记录表、报关单证、鉴别报告、陈述资料等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0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皇岗海关
2021年0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