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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贵港市港北区宝爸好时光母婴用品店经营无中文标识的化妆品被罚款1万元

2021-05-25 15:42:34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1年5月24日,广西贵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关于贵港市港北区宝爸好时光母婴用品店经营无中文标识的化妆品案的行政处罚信息。

行政处罚信息:贵港市港北区宝爸好时光母婴用品店经营无中文标识的化妆品案

2021年3月24日,贵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贵港市港北区仙衣路贵港万达广场二层2027号的贵港市港北区宝爸好时光母婴用品店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店入门左侧靠墙货架上贴有“店内样品 仅供展示”的标签,该货架上摆放有“Baby Clear Oil”等无任何中文标识但明码标价的进口化妆品9种(次)共计39瓶(盒)。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对上述无中文标识的进口化妆品采取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当场下达《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贵市监妆扣﹝2021﹞503号)。该店对扣押强制措施没有异议。

经初步审查,该店经营无中文标识的“Baby Clear Oil”等进口化妆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化妆品的最小销售单元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内容真实、完整、准确。进口化妆品可以直接使用中文标签,也可以加贴中文标签;加贴中文标签的,中文标签内容应当与原标签内容一致”的规定,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于2021年3月24日予以立案调查。

具体处罚详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贵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贵市监妆罚〔2021〕503号

当事人:贵港市港北区宝爸好时光母婴用品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经营场所:贵港市港北区仙衣路贵港万达广场二层2027号

经营者:杨锦珍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2021年3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贵港市港北区仙衣路贵港万达广场二层2027号的贵港市港北区宝爸好时光母婴用品店进行检查时,发现你店入门左侧靠墙货架上贴有“店内样品 仅供展示”的标签,该货架上摆放有“Baby Clear Oil”等无任何中文标识但明码标价的进口化妆品9种(次)共计39瓶(盒)。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对上述无中文标识的进口化妆品采取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当场下达《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贵市监妆扣﹝2021﹞503号)。你店对扣押强制措施没有异议。

经初步审查,你店经营无中文标识的“Baby Clear Oil”等进口化妆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化妆品的最小销售单元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内容真实、完整、准确。进口化妆品可以直接使用中文标签,也可以加贴中文标签;加贴中文标签的,中文标签内容应当与原标签内容一致”的规定,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于2021年3月24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店于2020年1月5日、2020年10月19日、2021年1月12日、2021年2月22日、2021年2月25日、2021年3月3日、2021年3月17日等时间先后从重庆渝欧跨境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的“宝妈时光APP”以及重庆洛远正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洛远宝宝”网站等平台以价格为37.24元/瓶购进“Baby Clear Oil/贝亲Pigeon纯天然婴儿植物按摩精油80ml”6瓶;以价格为60.00元/瓶购进“QV naked ANTI-PERSPIRANT DEODORANT/澳洲EGO QV 清新止汗露 滚珠式80g”4瓶;以价格为89.68元/瓶购进“QV Baby Moisturising Cream/澳洲EGO QV 宝宝润肤霜250g(罐装)”4瓶;以价格为67.50元/瓶购进“QV Baby Moisturising Cream EXTRA HYDRATION/澳洲EGO QV新版 小老虎婴幼儿润肤霜250g(按压)”11瓶;以价格为90.00元/瓶购进“QV kids wash soap free/澳洲EGO QV 宝宝洗发沐浴洁面露 三合一350g”7瓶;以价格为67.60元/瓶购进“QV baby Gentle Wash/澳洲EGO QV 宝宝二合一洗发沐浴露250ml”3瓶;以价格为61.00元/瓶购进“HiPP MILK LOTION/德国HiPP喜宝有机杏仁油无泪免敏婴儿乳液350ml”10瓶;以价格为57.00元/瓶购进“HiPP WASCHGEL/德国HiPP喜宝有机杏仁油无泪免敏洗发沐浴露400ml”16瓶;以价格为29.50元/瓶购进“HiPP SHAMPOO & DUSCHE/德国HiPP喜宝小海狮婴幼儿二合一洗发沐浴露200ml”10瓶。

你店经营“Baby Clear Oil/贝亲Pigeon纯天然婴儿植物按摩精油80ml”标签价格为53.00元/瓶,尚未对外销售,库存6瓶;“QV naked ANTI-PERSPIRANT DEODORANT/澳洲EGO QV 清新止汗露 滚珠式80g”标签价格为87.55元/瓶,尚未对外销售,库存4瓶;“QV Baby Moisturising Cream/澳洲EGO QV 宝宝润肤霜250g(罐装)”标签价格为125.55元/瓶,实际以销售价格为118.00元/瓶对外销售了2瓶,库存2瓶;“QV Baby Moisturising Cream EXTRA HYDRATION/澳洲EGO QV新版 小老虎婴幼儿润肤霜250g(按压)”标签价格为129.19元/瓶,实际以销售价格为89.00元/瓶对外销售了3瓶,库存3瓶,员工自用5瓶;“QV kids wash soap free/澳洲EGO QV 宝宝洗发沐浴洁面露 三合一350g”标签价格为131.60元/瓶,实际以销售价格为119.00元/瓶对外销售了3瓶,库存4瓶;“QV baby Gentle Wash/澳洲EGO QV 宝宝二合一洗发沐浴露250ml”标签价格为95.68元/瓶,尚未对外销售,库存3瓶;“HiPP MILK LOTION/德国HiPP喜宝有机杏仁油无泪免敏婴儿乳液350ml”标签价格为88.19元/瓶,实际以销售价格为79.00元/瓶对外销售了2瓶,库存6瓶,员工自用2瓶;“HiPP WASCHGEL/德国HiPP喜宝有机杏仁油无泪免敏洗发沐浴露400ml”标签价格为86.65元/瓶,实际以销售价格为75.00元/瓶对外销售了8瓶,库存5瓶,员工自用3瓶;“HiPP SHAMPOO & DUSCHE/德国HiPP喜宝小海狮婴幼儿二合一洗发沐浴露200ml”标签价格为58.25元/瓶,实际以销售价格为39.00元/瓶对外销售了4瓶,库存6瓶。上述进口化妆品尚未销售库存部分已被我局扣押。经核算,你店经营上述无中文标识的进口化妆品货值金额为6650.53元,销售所得为1774.00元。

调查认定的事实:

你店经营无中文标识的“Baby Clear Oil”等进口化妆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化妆品的最小销售单元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内容真实、完整、准确。进口化妆品可以直接使用中文标签,也可以加贴中文标签;加贴中文标签的,中文标签内容应当与原标签内容一致”的规定。依法认定货值金额为6650.53元,违法所得为1774.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你店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经营者杨锦珍、被委托人黄小洪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店具有适格主体资格的身份情况。

2.2021年3月24日《现场检查笔录》、2021年4月8日、4月9日对黄小洪的《询问笔录》各1份;“Baby Clear Oil”等进口化妆品的《商品出入明细》电脑截图打印件共9页;“Baby Clear Oil”等进口化妆品的《零售出库明细表》电脑截图打印件共9页;《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海关编号:801320201130073068、299120201000010306、292320201000000695、351620201160000402、792220201000023835、292420211000000302、292320201000002997)共7页及相对应的化妆品《防伪查询》信息表影印件共26页;重庆渝欧跨境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重庆洛远正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复印件各1份;现场检查相片11张。证明你店经营无中文标识的“Baby Clear Oil”等进口化妆品的事实。

我局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有两人以上并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表明了身份并说明来意,在被委托人黄小洪陪同下进行;在案件调查询问时亦是由两名执法人员负责询问,符合法律程序。你店对其违法事实无异议,并在相关执法文书及有关证据上签字(盖手印)确认。

我局于2021年5月14日将《行政处罚告知书》(贵市监妆罚告〔2021〕503号)送达你店,你店逾期未进行陈述申辩。

处理意见及依据: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危害后果较小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第五十七条第一款“本条是对《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裁量基准的规定”、第三款“符合裁量规则从轻行政处罚情形的,从轻行政处罚,处1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鉴于你店案发后主动积极配合我局调查,能如实说明了进货来源,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其行为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责令你店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你店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774.00元;

2.没收“Baby Clear Oil”等9种(次)无中文标识的进口化妆品共计39瓶(盒),没收的进口化妆品货值3432.20元;

3.罚款1000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11774.00元,上缴国库。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财务科(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荷城路1289号,贵港市食品药品稽查支队203室)领取《缴款书》,并持《缴款书》到相关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贵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贵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5月21日

(责任编辑:王海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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