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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商贸学校因不按规定明码标价和价格欺诈违法行为被罚款5万元

2021-05-24 10:36:20 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

  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市监处罚〔2021〕3744号

  当事人:南宁商贸学校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52450100745114125E

  住所(住址):南宁市秀灵路西一里3号

  法定代表人:卢英

  根据2021年3月3日本机关与南宁市教育局联合对当事人的教育收费检查情况,本机关依法于2021年3月16日对当事人涉嫌不按规定明码标价和价格欺诈违法行为立案调查。期间,本机关依法进行了现场检查和询问调查,调取了书证,制作了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等执法文书,提取了相关证据材料。

  经查,当事人在上述教育收费检查中存在以下行为:

  1、在收费公示牌上简单、笼统地将学费、课本费、其他服务性收费的收费标准公示为区间值,而非确定值;未公示相关减免、退费的规定,存在收费公示不规范的行为。

  2、在2020年招生简章中标示“物价局审批我校学费标准3500元/年,其中国家免学费2000元/年,学校实收1500元/年”内容的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当事人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授权委托书、法人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笔录、现场打印收费公示牌和2020年招生简章、询问通知书、询问笔录、收费批文、《南宁市教育局关于下达2020年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补助(第三批)资金的通知》(南教自助〔2020〕35号)、《南宁市教育局关于下达2020年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补助(第四批)资金的通知》(南教自助〔2020〕51号)、2020年秋季学期2020年(新生)收费统计表、报名交款凭证、整改后的新收费公示牌、自愿参加升学班申请书等证据材料证实。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民办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发改收费规〔2019〕1145号)的规定,当事人作为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应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当事人上述收费公示不规范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九条、桂发改收费规〔2019〕1145号文第十一条的规定,属于《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二项所指的“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由于2021年3月3日当事人公示的收费标准(旧收费公示牌)适用于2018级、2019级的学生,实际收费与收费前告知的标准一致。3月25日,当事人将整改后重新制作的收费公示牌放置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新收费标准适用于2020级新生,实际收费标准与收费前告知的标准一致。因此,对当事人收费公示不规范的行为,认定为无违法所得。

  根据桂发改收费规〔2019〕1145号文第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在2020年已经实行市场调节价,当事人的学费和住宿费收费标准由当事人自主定价,不再实行收费备案,也不需要价格主管部门审批,因此当事人2020年招生简章上所述“物价局审批我校学费标准3500元/年”的内容,与实际不符,使人误以为学费标准是经过价格主管部门审批的政府指导价。

  当事人在招生简章中谎称学费标准是经过审批的行为,符合《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七条第五项规定的价格欺诈情形,即“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有偿服务,采取下列价格手段之一的,属于价格欺诈行为……(五)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谎称为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属于《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所指的价格欺诈行为。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有关解释的通知》(发改价监〔2015〕1382号)的解释意见,“《规定》第三条所称‘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是指经营者通过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虚构事实、隐瞒真实情况,欺骗、诱导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无论是否形成交易结果,均构成价格欺诈行为”,本机关认定当事人价格欺诈行为成立。因当事人实际收取的学费与2020年招生简章上的收费标准一致,故当事人的价格欺诈行为认定为无违法所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本机关于2021年4月2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南市监处罚告〔2021〕50007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

  虽然当事人收费公示不规范,没有公示升学班的收费情况,但是当事人提供的《自愿参加升学班申请书》证明当事人在学生进入三年级时可自愿选择是否进入升学班,以及知晓升学班的收费标准。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和从轻处罚清单》(桂市监规〔2020〕4号)不予处罚的规定,“十二、下列违反价格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六十七)违反《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九条,明码标价不规范,但有证据证明事先充分保障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与选择权的……”,对当事人明码标价不规范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经核实,当事人已重新制作收费公示牌并于2021年3月25日放置收费场所显著位置,明码标价不规范的行为已整改完毕。

  在检查过程中当事人能配合本机关执法人员的调查,及时整改,如实陈述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2019〕244号)第(七)“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当事人具有依法给予从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三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桂市监规〔2020〕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和从轻处罚清单》(桂市监规〔2020〕4号)的相关规定,综合本案实际情况,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价格欺诈行为,严格规范2021年的招生简章收费公示内容,对当事人明码标价不规范行为不予处罚;对当事人价格欺诈行为,处5万元(大写:人民币伍万元整)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银行缴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50000元)的,本机关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宁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1年5月10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留存。


(责任编辑:贤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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