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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英华学校不执行政府指导价被罚款10万元

2021-05-24 10:35:22 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

  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市监处罚〔2021〕3746号

  当事人:南宁市英华学校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5245010049975840X4

  住所(住址):南宁市良庆区银海大道817号

  法定代表人:李聪

  根据南宁市教育局移交线索,本机关依法于2020年12月23日起对当事人涉嫌不执行政府指导价违法行为进行调查。期间,本机关依法进行了现场检查和询问调查,调取了书证,制作了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等执法文书,提取了相关证据材料。

  经查,当事人根据新生在教育局招生网上报名顺序,对900名以后的新生不提供住宿。当事人为满足该部分新生家长住宿需求,在2020年8月对288名高一新生收取了每生5000元至40000元不等的住宿自愿捐资费,收费金额506万元。

  上述事实主要由当事人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办学许可证、法人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市教育局移交收费线索、收费项目表、收款收据、收费批文、收费自查报告、捐资(退款)名单、家长自愿捐资的学生登记表、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等证据材料证实。

  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当事人为市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民办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发改收费规〔2019〕1145号)第三条第(二)项之规定“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以及非营利性民办普通高中学历教育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定价目录》(桂价综〔2018〕25号)第7项规定,市属非营利性民办学历教育收费标准授权市人民政府,由南宁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确定。

  当事人作为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原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南宁市英华学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批复》(南价费〔2013〕41号)和南宁市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核定南宁市英华学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批复》(南发改收费〔2019〕32号)未批准当事人收取住宿捐资费。

  当事人作为教育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未经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收取2020年秋季学期高一部分新生的住宿自愿捐资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规定:“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属于《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五)项所指的“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的价格违法行为。收取的住宿自愿捐资费506万元为多收价款。

  经核实,当事人在2020年12月31日前已将上述506万元多收价款全额退还相关捐资学生家长,并向我局提交了学生家长签字的退捐清单和银行退款回单。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4号,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第九条第(四)项的规定“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没有违法所得论处……(四)多收价款全部退还的”,当事人上述价格违法行为,可以按没有违法所得论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于2021年5月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南市监处罚听告〔2021〕50391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经我局执法人员核实学生信息登记表记载自愿捐资情况,当事人为满足部分新生家长提出解决住宿问题而收取自愿捐资费,主观上无故意实施违法行为,且当事人于2020年12月31日前将上述506万元多收价款全额退还相关捐资学生家长,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桂市监规〔2020〕3号)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具有可以依法从轻处罚的情形。

  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桂市监规〔2020〕3号)第113点第13项从轻处罚幅度的规定,综合本案实际情况,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不执行政府指导价的行为,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万元(大写:人民币壹拾万元整)的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银行缴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100000元)的,本机关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宁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1年5月11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留存。


(责任编辑:贤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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