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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安徽马鞍山一家美容院被罚

2021-05-18 14:01:50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安徽省马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涉及马鞍山市花山区方氏阿姑妈美容院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当事人:马鞍山市花山区方氏阿姑妈美容院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340503MA2PMTN76A

2021年3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在经营场所内检查发现3盒“馥草堂FUCHAOT”皮肤中胚层修护组合(聚能修护冻干粉+聚能修护活性剂),其中2盒外包装生产日期:2017年3月28日,保质期36个月;1盒生产日期:2016年10月17日,保质期36个月;1盒完美魔方水氧焕颜组合,生产日期:2016年3月11日,保质期三年。上述产品均已过期。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化妆品进行扣押。2021年3月26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你单位于2017年6月采购3盒“馥草堂FUCHAOT”皮肤中胚层修护组合(聚能修护冻干粉+聚能修护活性剂),进价490元/盒,至案发均未销售使用,所以无违法所得。2017年3月采购1盒完美魔方水氧焕颜组合,进价为980元/盒,此产品作为体验产品给顾客做面部护理,根据你单位提供的台账资料显示,顾客陈华玲于2019年5月15日和2019年6月3日用完美魔方水氧焕颜组合消费两次,150元/次,共计300元。两次消费日期均在完美魔方水氧焕颜组合超过使用期限以后,所以执法人员认定违法所得为3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3盒“馥草堂FUCHAOT”皮肤中胚层修护组合(聚能修护冻干粉+聚能修护活性剂),其中2盒外包装生产日期:2017年3月28日,保质期36个月;1盒生产日期:2016年10月17日,保质期36个月;1盒完美魔方水氧焕颜组合,生产日期:2016年3月11日,保质期三年”,予以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我局于2021年4月29日向你单位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马市监稽听字[2021]193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

你单位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为符合《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三条第(五)款的规定:“化妆品经营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下列化妆品:(五)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你单位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的行为,符合《安徽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二百零三条,本条是对《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处以停产或者停止经营化妆品三十天以内的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行政处罚,责令停产或者停止经营化妆品10天以下:(一)有《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所列2项以下情形的”的规定。以及符合《安徽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二百零四条,本条是对《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处没收违法所得及违法所得而二到三倍的罚款”裁量基准的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行政处罚,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2.3倍以下的罚款:(一)有《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所列2项以下情形的”的规定。

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以停产或停止经营化妆品30天以内的处罚,对经营者并可以处没收违法所得及违法所得2到3倍的罚款的处罚:(三)具有违法《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之一的行为者;”的规定。

给予你单位如下行政处罚:

停止经营化妆品5天;

没收违法所得300元;

罚款6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马鞍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马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5月12日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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