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海市监处〔2021〕66号
当事人:海口中医颈肩腰腿病医院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1006651333854
住 所:海口市金贸中路13号格林梦小区B4栋。
法定代表人:周树帅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海口市金贸中路13号格林梦小区B4栋
根据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供的违法线索,中药饮片“法半夏”(标示生产企业:广西蓝正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批号:D181201,规格:0.5kg/包,产地:甘肃)在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中医院被抽样送检,经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检验,结果[性状]项不符合规定,详见检验报告书(编号:YP2019A01915)。
经查实,你医院分别于2018年12月27日和2019年1月15日从海南新星参茸药业有限公司购进上述批次“法半夏”,购进数量10公斤,购进价格190元/公斤,购进金额1900元,在2019年4月份前销售完毕,共销售10公斤,销售价格价格0.25元/克,销售金额2500元。你医院购进上述批次“法半夏”建立药品采购验收记录。
上述行为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12月1日修订实施之前,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订)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订)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六)项之规定,上述批次“法半夏”按劣药论处。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现场笔录、询问笔录、随货同行单和发票证明你医院有购销过上述批次法半夏,同时建立药品采购验收记录;2.药品检验报告证明涉案中药饮片是经过检验机构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3.企业资质证明材料和成品检验报告证明你医院从合法渠道购进药品。
你医院购销上述不合格法半夏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订)第四十九第一款的规定,构成销售劣药行为,你医院购进药品能按要求索取相关票据和资质证明,建立药品购进验收记录,来源可追索,从合法渠道购进药品,有充分证据证明你医院不知道所销售的药品为劣药,违法所得600元。
我局于2021年4月13日送达的行政处罚告知书(海市监处告〔2021〕54号),你医院在规定的时限内未提出申辩意见,在陈述时对行政处罚告知内容无异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你医院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订)第七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医院给予以下行政处罚:没收销售涉案药品的违法所得六百元(60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的行政处罚代收点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或海口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