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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 安徽楚江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盛代华被罚

2021-05-11 22:38:14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安徽省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1年5月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芜市监市罚字〔2021〕2-4号),涉及安徽楚江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盛代华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案。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1

芜市监罚字〔2021〕2-4

安徽楚江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盛代华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案

盛代华

    /

芜湖市人民政府批复(芜政秘〔2021〕7号),安徽楚江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常务副总裁、受托全权总经理盛代华(实际负责人),作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有效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对此次事故负有领导责任。 另查明当事人2019年的实际收入为161351.63元。

 

安徽楚江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常务副总裁、受托全权总经理盛代华(实际负责人),作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有效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对此次事故负有领导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一)发生一般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安徽省芜湖市安徽楚江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0.9.12”一般起重机械伤害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芜政秘〔2021〕7号)第六点第三项规定,对当事人处以2019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计48405.5元。

综上,本局决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肆万捌仟肆佰零伍圆伍角(48405.50元)。      

 

 

 

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428日作出行政处罚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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