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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中医内科诊所涉嫌销售假药被海口市市场监管局处罚

2021-05-11 22:24:31 海口市市场监管局网站

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海市监处〔2021〕68号

当事人:魏厚良中医内科诊所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60100019015

法定代表人:魏厚良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海口市秀英区美华路十一支队宿舍一楼

根据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供违法线索,中药饮片“丹参”(标示生产企业:广东时珍制药有限公司,包装规格:0.5kg/包,批号:181201,产地:安徽)在文昌文城源康中西成药门市被抽样送检, 经海南省食品药品检验所海口分所检验,结果[性状]项和[鉴别]项不符合规定,详见检验报告书(编号:YC20190024)。

经查实,你诊所于2019年3月18日从海南博成药业有限公司购进上述批次“丹参”1公斤,购进价格42元/公斤,金额共42元,该批次“丹参”于2019年5月份前全部销售完毕,零售价格0.14元/克,销售金额140元。你诊所购进上述批次“丹参”建立相应的药品采购验收记录。

你诊所违法行为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12月1日修订实施之前,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订)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订)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进行定性,上述批次丹参为假药。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现场笔录、询问笔录、随货同行单、发票和验收记录证明你诊所有购进和销售过上述批次丹参,同时建立相应的购进验收记录;2.药品检验报告证明涉案中药饮片是经过合法检验机构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3.企业资质证明材料和成品检验报告证明你诊所从合法渠道购进药品。

你诊所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订)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销售假药行为。你诊所购进药品能按要求索取相关票据和资质证明,建立药品购进验收记录,来源可追索,从合法渠道购进药品,有充分证据证明你诊所不知道所销售的药品为假药,违法所得98元。

我局于2021年4月12日送达的行政处罚告知书(海市监处告〔2021〕48号),你诊所在规定的时限内未提出申辩意见,在陈述时对行政处罚告知内容无异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你诊所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订)第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诊所给予以下行政处罚:没收销售涉案药品的违法所得九十八元(98元)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的行政处罚代收点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或海口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4月20日

(责任编辑:王海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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