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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美兰区龙舌坡社区卫生服务站涉嫌销售劣药被处罚

2021-05-11 22:15:21 海口市市场监管局网站

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海市监处〔2021〕67号

当事人:海口市美兰区龙舌坡社区卫生服务站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460100754385883Q

法定代表人:林晓梁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蓝天路38号

根据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供的违法线索,中药饮片“法半夏”(标示生产企业:广西蓝正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批号:D181201,规格:0.5kg/包,产地:甘肃)在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中医院被抽样送检,经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检验,结果[性状]项不符合规定,详见检验报告书(编号:YP2019A01915)。

经查实,你卫生服务站分别于2019年4月4日、2019年4月7日、2019年4月9日从海南新星参茸药业有限公司购进上述批次“法半夏”,购进数量1.5公斤,购进价格180元/公斤,购进金额270元。在2019年6月份前销售完毕,销售1.5公斤,零售价格0.25元/克,销售金额375元。你卫生服务站购进上述批次“法半夏”建立药品采购验收记录。

你卫生服务站的违法行为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12月1日修订实施之前,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订)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订)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六)项之规定,上述批次法半夏按劣药论处。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现场笔录、询问笔录、随货同行单发票和验收记录证明你卫生服务站有购销过上述批次法半夏,同时建立药品采购验收记录;2.药品检验报告证明涉案中药饮片是经过检验机构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3.企业资质证明材料和成品检验报告证明你卫生服务站从合法渠道购进药品。

你卫生服务站购销上述不合格法半夏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订)第四十九第一款的规定,构成销售劣药行为,你卫生服务站购进药品能按要求索取相关票据和资质证明,建立药品购进验收记录,来源可追索,从合法渠道购进药品,有充分证据证明你卫生服务站不知道所销售的药品为劣药,违法所得105元。

我局于2021年4月12日送达的行政处罚告知书(海市监处告〔2021〕53号),你卫生服务站在规定的时限内未提出申辩意见,在陈述时对行政处罚告知内容无异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你卫生服务站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订)第七十四条和《中华 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卫生服务站给予以下行政处罚:没收销售涉案药品的违法所得一百零五元(105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的行政处罚代收点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或海口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4月20日

(责任编辑:王海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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