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安徽省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1年5月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芜市监市罚字〔2021〕2-3号),涉及安徽楚江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案。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1 | 芜市监市罚字〔2021〕2-3号 | 安徽楚江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案 | 安徽楚江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姜纯 |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安徽省芜湖市安徽楚江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0.9.12”一般起重机械伤害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芜政秘〔2021〕7号)。该批复载明安徽楚江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现场管理不到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规定。
| 该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现场管理不到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发生事故,对负有责任的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安徽省芜湖市安徽楚江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0.9.12”一般起重机械伤害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芜政秘〔2021〕7号)第六点第二项规定,对该公司处以19万元的罚款。 现决定对该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壹拾玖万元整(190000.00元)。
| 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4月28日作出行政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