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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马鞍山市雨山区至和堂中西医诊所涉嫌未对贮存药品的温度、湿度进行记录被处罚

2021-04-26 18:28:45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网站

马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马鞍山市雨山区至和堂中西医诊所涉嫌未对贮存药品的温度、湿度进行记录)

当事人:马鞍山市雨山区至和堂中西医诊所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340504MA2PNK062K    

2021年3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在马鞍山市雨山区至和堂中西医诊所诊疗区检查时,发现在阴凉柜中存放有药品黄芪注射液等,但未见该阴凉柜的温度、湿度记录,且该单位现场未能提供该阴凉柜的温度、湿度记录。2021年4月6日,我局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该单位未对贮存药品的温度、湿度进行记录。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4月16日向马鞍山市雨山区至和堂中西医诊所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马市监稽告字〔2021〕217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      

当事人未对贮存中的药品的温度、湿度进行记录的行为违反了《安徽省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使用单位应当对贮存的药品、医疗器械定期检查,对贮存药品、医疗器械的温度、湿度进行监测。检查、监测情况,应当予以记录。”的规定。    

我局依据《安徽省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使用单位未按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养护、维护药品、医疗器械的,由药监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未对贮存药品的温度、湿度进行监测和记录的行为,并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马鞍山市人民政府或者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马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4月22日

(责任编辑:贤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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