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天津市东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4月22日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津市监丽执罚〔2021〕22号)。
天津市东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监丽执罚〔2021〕22号
当事人:天津市东丽区华夏未来万科民和巷幼儿园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120110MJ0676966Q
住所(住址):天津市东丽区丰年街旌智道与航双路交口处西北侧(旌智道9号)
法定代表人:程悦
当事人于2021年3月11日采购的海河牌鲜牛奶、海河牌风味发酵乳,这两种食品的外包装贮存条件均为“始终存放于2℃-6℃条件下”。3月11日执法人员检查时,该食堂将海河牌鲜牛奶、海河牌风味发酵乳常温存放于操作间。构成了未按照保证食品安全要求贮存食品的行为。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被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2.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现场情况;3.询问调查笔录,证明当事人未按照保证食品安全要求贮存食品的事实情况;4.当事人供货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食品配送明细,证明当事人食品采购情况。
本局于2021年4月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市监丽执罚告〔2021〕18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其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东丽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东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