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天津市东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4月22日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津市监丽执罚〔2021〕21号)。
天津市东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监丽执罚〔2021〕21号
当事人:天津市东丽区华夏未来万科民和巷幼儿园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120110MJ0676966Q
住所(住址):天津市东丽区丰年街旌智道与航双路交口处西北侧(旌智道9号)
法定代表人:程悦
2021年3月11日,执法人员对天津市东丽区华夏未来万科民和巷幼儿园食堂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食堂热食操作间调料柜内存放超过保质期的半袋虾皮(称量为364克)。执法人员现场对其取证拍照,对虾皮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扣押),并向当事人送达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津市监丽执实强〔2021〕2号)。
经调查,当事人食堂内存放的超过保质期的虾皮(364克),当事人以30元/袋购入该虾皮1斤,在保质期内使用了636克虾皮,过期后未再使用。依据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津市场监管餐〔2019〕6号)文件,在餐饮服务单位操作间内发现的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应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关于“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关于“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处理。当事人构成了生产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本案货值为10.92元,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被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2.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现场情况;3.询问调查笔录(被授权委托人园长刘金胜),证明当事人生产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事实情况;4.当事人与天津茗众食品贸易有限公司签订的食品供销合同,天津茗众食品贸易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食品采购情况;5.食品配送明细,幼儿园2021.3.8-2021.3.12食谱,证明当事人是否使用过期食品情况及本案货值和违法所得金额;6.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津市场监管餐〔2019〕6号)文件,证明当事人行为处罚依据。
本局于2021年4月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市监丽执罚告〔2021〕17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鉴于当事人在调查期间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工作,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七)行政处罚裁量情形。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对当事人予以减轻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其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半袋虾皮;2.处罚款一万元整(1000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所属网点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东丽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东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