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国洋中药材有限责任公司销售劣药“僵蚕”案
内蒙古国洋中药材有限责任公司
91150823MA0N0DPK65
(内)药监药五分罚〔2021〕0503号
内蒙古国洋中药材有限责任公司销售劣药“僵蚕”案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内蒙古国洋中药材有限责任公司销售劣药“僵蚕”(标示生产企业:内蒙古启明中药饮片有限公司、批号:C217-19031801)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一号)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第三款第(七)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七)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生产、销售的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没收违法销售批号为C217-19031801的僵蚕的违法所得2414元;并处罚款3万元。以上罚没款合计:32414元。
2021/04/08
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