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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药监局发布对亳州市张仲景中药饮片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信息

2021-04-14 15:09:15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日前,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对亳州市张仲景中药饮片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信息。处罚信息显示,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一)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该局对其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4775瓶金银花(批号:200404);

2.没收违法所得贰万肆仟伍佰叁拾肆元肆角(24534.40元);

3.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按十万元计算)1.2倍的罚款计拾贰万元(120000元),罚没款共计拾肆万肆仟伍佰叁拾肆元肆角(144534.40元)。

行政相对人名称:亳州市张仲景中药饮片有限责任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566367434W
行政相对人代码_2(工商注册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_3(组织机构代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_5(事业单位证书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_6(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孙锋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身份证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412923********1513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皖药监药罚〔2021〕2-7号
违法行为类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一)项
违法事实:2020年9月10日,接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办不合格药品检验报告的函》(药监综便函﹝2020﹞319号),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出具不合格报告书1份,报告书编号:报告书编号:A20YC00518,检品名称:金银花(批号:200404)、生产单位:亳州市张仲景中药饮片有限责任公司、检验结果:【含量测定】项含木犀草苷为0.044%(标准规定:含木犀草苷不得少于0.050%),不符合规定。该企业对不合格报告书有异议,由客户方重庆医药和平医药批发有限公司向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提出复验。企业对两次检验的结果有异议,与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交涉该批产品的不合格报告书。2021年1月16日企业递交给我局检验报告书(报告书编号:A20YF00006),复验结果【含量测定】项含木犀草苷为0.044%(标准规定:含木犀草苷不得少于0.050%)不符合规定。2020年9月17日和2021年1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企业两次进行检查,该企业承认上述批次饮片是该公司生产销售的。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
处罚类别:罚款;其他-没收违法所得
处罚內容:1.没收4775瓶金银花(批号:200404);2.没收违法所得贰万肆仟伍佰叁拾肆元肆角(24534.40元);3.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按十万元计算)1.2倍的罚款计拾贰万元(120000元),罚没款共计拾肆万肆仟伍佰叁拾肆元肆角(144534.40元)。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2.45344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2021/03/23
处罚有效期:2021/03/31
公示截止期:2022/03/23
处罚机关: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000MB19570665
数据来源单位 :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340000MB19570665
地方编码:340000
备注: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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