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1年3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了(新)药监药流罚字〔2020〕53号新疆益生达医药有限公司经营不符合药品标准的中药饮片(山药、补骨脂)案。新疆益生达医药有限公司因销售不符合药品标准的山药、补骨脂被新疆药监局依法处罚。具体信息如下: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1 | (新)药监药流罚字〔2020〕53号 | 经营不符合药品标准的中药饮片(山药、补骨脂)案 | 新疆益生达医药有限公司 | 91650109MA775KX919 | 张* | 销售不符合药品标准的山药、补骨脂 | 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117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7日内改正,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警告。
| 主动履行 (已履行)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2021年3月26日 |
(新)药监药流罚字〔2020〕53号新疆益生达医药有限公司经营不符合药品标准的中药饮片(山药、补骨脂)案.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