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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电视艺术发展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被罚款15万元

2021-03-11 23:18:47 天津市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

天津电视艺术发展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津市监和罚〔2021〕13号

案件名称

市场主体(当事人)名称

营业执照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名称

处罚决定书文号

主要违法事实

处罚种类

处罚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作出处罚决定日期

备注

天津电视艺术发展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天津电视艺术发展有限公司

911201166847396738


燕少广

津市监和罚〔2021〕13号

经查,天津电视艺术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9至12月份期间在天津卫视频道为紫梧桐(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秦鲁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以及北京畅动传媒广告有限公司三家公司代理发布了“中华生肖金银珍藏大系、全球盛典五洲文化六大宝玺、传世银元宝藏、传世书画宝藏、紫气东来银元纪念大全、财富紫禁城纪念大全、盛世瑰宝宫廷玉玺、紫禁城纪念大全套、百年传世珍宝银元以及财富生肖纪念金大全”等十种商品商业广告。经核实,上述十种商品商业广告均属于投资类广告,广告中均宣传了所推荐商品现在的市场价值,以及未来升值的空间,暗示可以保证收益。当事人共发布上述商业广告79次,至今未收取广告费用,广告费用无法计算。

罚款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五条“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应当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责任承担有合理提示或者警示,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对未来效果、收益或者与其相关的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等,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七)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发布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述违法广告行为,并处以150000元罚款,上缴财政。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到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罚款代收机构(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市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市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市分行、天津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所属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天津市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0120


 


(责任编辑:贤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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