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
您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民生>>健康>>

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管局对宝坻区华菲年年红百货商店销售过期化妆品行为进行处罚

2020-12-10 22:36:40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管局12月8日发布关于宝坻区华菲年年红百货商店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称,2020年10月21日,区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到位于天津市宝坻区大钟庄镇袁罗庄村青云电梯西侧的天津市宝坻区华菲年年红百货商店进行检查。经检查发现,该店内有一货架上摆放有某品牌男士霜1盒超过使用期限。执法人员对上述化妆品实施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七条第四项的规定。故于2020年10月23日予以立案调查。

当事人于2018年3月2日从天津市嘉祺化妆品销售有限公司处购进某品牌男士霜2盒,用于销售。购进价格14元/盒,销售价格18元/盒,限用日期为2020年3月7日。至2020年10月21日检查时,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剩余超过使用期限的某品牌男士霜1盒,上述行为满足销售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行为的构成要件。本案货值金额共计18元,无违法所得。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七条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四)超过保质期或者保存期的;”的规定。

依据《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四)(五)(七)项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某品牌男士霜1盒;2.处货值金额0.5倍的罚款9元。

(责任编辑:贤达)
最新评论
声明:

本网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质量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若需转载本网稿件,请致电:010-84648459。

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质量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直接点击《新闻稿件修改申请表》表格填写修改内容(所有选项均为必填),然后发邮件至 lxwm@cqn.com.cn,以便本网尽快处理。

图片新闻
  • 年“爆雷”逾百家 房东和租客自行“ ...

  • 国产奔驰GLC L SUV外观设计 ...

  • 新能源汽车下乡云南站活动启动仪式在 ...

  • 贵州省发布《贵州省茶产业发展条例》 ...

  • 江苏省宿迁市泗洪县临淮镇镇政府积极 ...

最新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