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8月12日,深圳海关官网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同乐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同关缉查/违字〔2019〕0029号)。
当事人:粤和兴激光刀模(深圳)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宝安区燕罗街道燕川社区牛角路30号
华森家具厂厂房三整套、厂房四整套;法定代表人:蒋和兴;海关注册编码:44031499RG。
1、截至2018年07月10日,当事人在执行手册C53198450190期间,无正当理由短少保税料件 “冲压模用刀片”12608.36千克,货物价值人民币122.42万元,涉税人民币24.70万元。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当事人已主动缴纳足额担保。
2、2015年7月11日至2018年7月10日期间,当事人未经海关许可将保税货物“冲压模用刀片”4246.06千克转让给汕头和兴隆激光刀模有限公司等9家国内企业,货物价值人民币41.23万元,涉税人民币8.32万元。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当事人已主动缴纳足额担保。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合同手册、《检查记录》、加工贸易企业合同执行情况核算表、送货单、发票、当事人陈述、相关企业证明、税款计核证明书等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共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三)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第1项行为罚款人民币6.5万元;
2、对第2项行为罚款人民币2.5万元;
综上,罚款合计人民币9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印)
2019年0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