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7月29日,厦门海关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东渡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东渡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渡法制罚字(一般)〔2019〕0134号
当事人:浙江广进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润潮,企业编码:3318961EN4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2MA29QHPQ9K。
地址:浙江省义乌市江东街道龚青路269号3楼。
2018年10月23日,当事人委托厦门锦正物流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初级
形状热可塑性聚氨酯胶粒TPU一批,报关单号:371120181118073759。申报品名:初级形状热可塑
性聚氨酯胶粒TPU,申报商编:3909500000,申报数量:22720千克,申报总价24992美元。经查
验、理货及商检鉴定,其中有21661千克货物实际品名:初级形状热可塑性聚氨酯下脚料,实
际商编:3915909000,属于国家限制进口类固体废物,与申报不符。当事人上述品名、商编申
报不实行为违反国家进出口管理规定。经计核,涉案固体废物价值为人民币20.244522万元。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及随附单证、查验记录、清单、发票、合同、检验报告、理货证明、
价值计核证明书、笔录、情况说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证据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2.42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中华
人民共和国厦门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厦门市
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印)
2019年0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