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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意外摔伤 颐康敬老院被判赔偿损失

2019-07-17 22:14:07 信网

信网7月16日讯 张某某因生活不能自理而入住青岛市市北区颐康敬老院,在此居住期间,因意外从床上坠落受伤。张某某认为,敬老院未尽到护理义务导致自己受伤,应当承担全部责任,遂诉讼至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颐康敬老院赔偿损失。信网(0532-80889431)获悉,此案经过审理,市北区颐康敬老院最终被判赔偿67278.24元。

睡觉时跌落受伤提起索赔

2017年7月15日,张某某因生活不能自理入住青岛市市北区颐康敬老院。双方约定,由张某某之子作为代理人与颐康敬老院就托老协议履行、变更托老协议服务内容等诸多事宜进行协调处理。

2017年8月15日深夜,因颐康敬老院未将床档扶起,导致张某某自床上坠落受伤。8月16日凌晨张某某入住青岛市海慈医疗集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股骨颈骨折(左)。

虽经全力抢救,但张某某仍遗有左下肢外旋、短缩畸形等诸多功能障碍。张某某认为:自己因失去自理能力到颐康敬老院托老护理,但其未尽到应尽的护理义务导致自己受伤致残,敬老院理应承担全部责任。

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张某某将此事诉讼至市北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颐康敬老院赔偿各项损失332637.92元。

敬老院认为是老人自身原因导致受伤

颐康敬老院在庭审过程中辩称,根据双方签订的《青岛养老服务机构入住协议书》及《双方重审部分协议》之约定,敬老院为张某某提供的服务非专人随时看护,不是一对一的24小时看护。本次事故原因张某某自称是其在凌晨睡觉时从床上摔落,非敬老院合理看护的能力范围。

张某某摔落后,敬老院第一时间发现通知家属并送至医院治疗,事故发生过程中并无处置不当。事故发生后,又多次安排院领导探望张某某,并送去1000余元慰问品和5000元现金。张某某出院后,也依然回到敬老院生活。

可见,张某某及其家属是认可敬老院的服务,敬老院履行了合理的看护义务,张某某应自行承担损失后果。

并且,敬老院对事故的发生不存在过错,非侵权人,损害后果应由张某某自行承担。

张某某入住时,家属以非自理老人状态送住,但老人实际情况是可以独立自理进行活动,包括上下床、行走、吃饭、洗漱、上厕所等。

张某某诉称系敬老院未将床档扶起导致摔落。但敬老院没有责任和义务必须在老人睡觉时扶起床档,未扶起床档不会必然导致老人摔落。且敬老院床铺的床档老人可以自己根据需要调节,但凡能够自主行动的老人为上下床方便都不扶起床档。

张某某入住以来亦未扶起床档,其一直对此没有异议,张某某家属前来探视时,也从未对此提出过异议。因此本次事故,敬老院没有侵权行为,没有过错,与损害事实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也就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退一步讲,即使敬老院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鉴于我国国情及实际养老现状,根据公平责任,也不应承担过高的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敬老院赔偿损失

法院在审理后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受害人的相应损失。

本案中,张某某入住敬老院,半夜因无人看护摔倒受伤致残,敬老院存在一定的护理服务瑕疵,应向张某某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但同时,张某某受伤也是由其自身擅自行动及自身身体状况不佳所导致的,其也有一定的责任。

综合考虑整个案件的起因、经过和损害结果,法院认为,对张某某因受伤所造成的损失,其自己承担主要责任,敬老院承担次要责任。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第十六条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六条  之规定,市北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颐康敬老院赔偿张某某医疗费、伙食补助费、护理费、鉴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67278.24元。信网记者 岳祥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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