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网7月5日讯 陈某某是一名公交车司机,在一次行驶途中,因青岛市益水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青岛益水公司)在自来水管道施工时,管道跑水冲刷出大坑,致使公交车发生颠簸,陈某某受伤住院治疗。因受伤未愈,导致无法继续工作。遂向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定青岛益水公司赔偿相关损失。此案经过一审、二审,陈某某最终获赔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44036.4元。
在施工处颠簸导致受伤
信网了解到,青岛益水公司于2015年10月28日至2015年12月12日期间经青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市南大队许可占用四川路车行道进行雨污水分离改造。
2015年11月18日6时17分20秒许,陈某某(未系安全带)驾驶21路公交车到达团岛车站(终点站)停车下客,后继续行驶,约6时17分50秒许,在青岛益水公司施工处,该公交车发生颠簸。
陈某某于2015年11月19日入青岛市市立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颈椎病,腰椎间盘突出症、腰椎术后,颈椎外伤,高血压病,糖尿病,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等,住院26天,于2015年12月15日出院,后陈某某于2015年12月16日再次入青岛市市立医院住院治疗,住院5天,于2015年12月21日出院。
因受伤未愈,无法继续上班,陈某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青岛益水公司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相关损失共计134945.97元,并支付后期医疗费用。
施工方认为司机未系安全带应承担主要责任
而青岛益水公司则认为,陈某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侵权关系,其受伤存在其他原因,而且陈某某未系安全带、未尽到注意观察义务,应承担主要以上责任。
青岛正源司法鉴定所对陈某某的伤残与涉案事故的因果关系及参与度、医疗费用合理性进行了鉴定,综合分析认为,陈某某在颈部存在明显退行性变的基础上,因本次外伤使临床症状加重,并行颈椎手术治疗,外伤是导致临床症状加重的诱发因素,本次事故与陈某某伤残结果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外伤参与度以15%-35%为宜。
法院认定施工方承担80%的责任
市南区人民法院在审理后认为,陈某以青岛益水公司在管道施工中未采取措施导致其受伤为由要求青岛益水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本案案由应为地面施工损害责任纠纷。
根据占用道路许可证、市南区抢修工程掘路申请表、录音录像资料、病历材料、鉴定意见、当事人的陈述等能够认定证实陈某某受伤与青岛益水公司在四川路的施工有关具有高度可能性,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对该事实予以认定。
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青岛益水公司提交的照片仅能够证明其施工期间在施工的部分地段设置了围挡,但不足以证明事发当天设置警示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情况,故青岛益水公司应对陈某某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陈某某驾驶公交车未系安全带、未充分注意路面情况,对损害的发生亦有过错,应减轻青岛益水公司的责任。综合双方的过错程度等,法院酌情确认青岛益水公司承担80%的责任。
依据其他事实,市南区人民法院最终依法判决青岛益水公司赔偿陈某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误工费、护理费、鉴定费共计23340.10元;驳回原告陈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因不服判决,陈某某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陈某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判令青岛益水公司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34945.97元。经过审判,综合具体情况,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陈某某的部分上诉理由予以了支持,并依法改判:青岛市益水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赔偿陈某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误工费、护理费共计44036.4元。信网记者 岳祥